今年以来,邵阳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发布2021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邵阳市某石油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案
2020年12月9日,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邵阳市城区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的专项行动方案》,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产品质量执法大队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邵阳市某石油有限公司7号油罐内待售的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抽检样品车用柴油硫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6要求。
经查明,邵阳市某石油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从湖南某销售分公司以4690.3元/吨购进车用柴油20吨,由两辆油罐车运回并分别装入该公司7号(9.5吨)和8号(10.5吨)油罐内。2020年12月30日,当事人将7号罐内9.5吨车用柴油中的9.3吨销售给某公路施工工地,售价5000元/吨,货值金额为47500元,获利2880.21元。
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违法行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0.2吨,没收违法所得2880.21元,处罚款47500元。
案例二
某商业连锁公司邵阳南站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1年4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某商业连锁公司邵阳南站店经营的酱板鸭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为重金属含量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19日购进上述酱板鸭数量20包,截至2021年5月21日,上述批次酱板鸭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445元。
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45元,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三
邵阳市双清区某汽车维修厂销售假冒宝马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案
2021年5月7日,权益人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向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举报邵阳市双清区某汽车维修厂销售假冒权益人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知识产权执法大队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注册商标为“”的刹车片、空气格、空调格等汽配产品合计144个。经查明,涉案产品部分为当事人于2021年3月从长沙某汽配有限公司购进,部分为当事人于2021年3月从广州某辉汽配公司和某兴汽配贸易公司购进。涉案产品1.刹车片购进数量为25副;2.机脚胶购进数量1个;3.密封件购进数量1个;4.空气格购进数量29个;5.机油格购进数量51个;6.刹车线购进数量30条;7.气门室盖购进数量2个。2021年5月10日,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在当事人处扣押的产品出具鉴定结果为该批产品非宝马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为侵犯宝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上述违法产品经营额比照正品市场零售中间价计算为45417元。
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商标汽车配件139个,处罚款50000元。
另将案件线索通报涉案产品供货单位辖区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四
邵阳市某医院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和治疗有效率医疗广告案
2020年11月9日,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网络交易和广告执法大队在医疗广告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邵阳市某医院官网发布广告有绝对化用语和治疗有效率等违法内容:“邵阳最先进的磁共振检查设备”、“每天接待治疗患者约100名左右,治疗有效率达95%”、“全市一流的层流手术室使手术切口感染率降至全市最低”。
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90000元。
案例五
邵阳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3月22日,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场交易秩序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对邵阳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通过不正当渠道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房产销售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邵阳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记录有数量众多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名册和笔记本。
经查明,自2020年6月至行政执法调查日止,当事人为达到销售房屋目的,通过同行转介绍的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共计378条,收集信息均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在此期间当事人公司营销人员也未经消费者同意就使用上述378条个人信息拨打消费者电话进行房产销售和推广。
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
案例六
邵阳县某煲仔饭店使用不合格餐饮具案
2021年1月11日,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湖南安康时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人员依法对邵阳县某煲仔饭店所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抽检,所检样品中筷子、碟子大肠菌群、沙门氏菌、感官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案例七
邵阳市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充装液化石油气案
根据全市气瓶专项整治行动部署,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特种设备安全执法大队2021年4月25日依法对邵阳市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工人在液化石油气充装过程中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实施充装前后对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和充装记录,充装检查记录数量与实际销售数量不符。
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责令当事人严格执行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前后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制度,处罚款70000元。
案例八
某商业连锁公司邵阳分公司转供电多收电费案
2021年1月29日,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转供电价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价格监督执法大队对市内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落实电价政策情况进行排查,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9月19日开业至12月底期间,对整个商场综合体89家租赁专柜按0.85元/度实行单独专柜预缴电费充卡制,违反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0)420号)关于为支持企业新冠疫情后尽快复工复产对企业用电费用“2020年2月-12月,转供电主体要将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优惠金额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的规定。
经查明,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超标准多收取89家183笔电费共计38876.83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责令清退多收电费38876.83元,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九
邵阳市某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花生案
2020年9月7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邵阳市某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采购食用花生用于食堂经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31日从邵阳市双清区某商贸门店处购进花生米25公斤用于食品经营,违法所得3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处罚款30000元。
案例十
隆回县金石桥镇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案
2021年1月30日,隆回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豆芽、“苗十八”糍粑(原味糍粑、高粱糍粑、玉米糍粑)进行抽样检验,豆芽检验结论为亚酼酸盐项目不符合GB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糍粑检验结论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该批“苗十八”糍粑系当事人于2021年1月4日从长沙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原味糍粑30包、高粱糍粑30包、玉米糍粑60包,销售收入408元;豆芽系2021年1月30日从隆回县金石桥镇中心市场经营户刘某处购进,共购进1包共计3公斤,销售收入419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味糍粑、高粱糍粑、玉米糍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豆芽,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隆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27元,处罚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