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邵市监字〔2022〕74号之二,2022 年11月22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局“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由相关科室或者直属单位负责起草(简称“起草机构”)并办理规范性文件相关发文事项。
起草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和听证、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还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四条 起草机构应当对文件(草案)是否为规范性文件作出初步认定,或报请局办公室作出认定。起草机构与局办公室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局办公室商政策法规科认定。
第五条 经认定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构先应当将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交局办公室进行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中,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必须先送经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科公平竞争审查通过。
送交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1份;
(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三)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和其他参考资料。
第六条 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合法性审查,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负责审查的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向起草机构提出相应审查报告。
第七条 在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后,起草机构应当送机关纪委进行廉洁性审查和评估。
机关纪委应当在3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向起草机构出具《规范性文件廉洁性审查和评估表》。
第八条 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以及廉洁性审查和评估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机构报局办公室,提请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经审议决定通过的,由本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没有通过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廉洁性审查和评估的和未依照有关规定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或建议,或者未经集体审议通过的,不得签发。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机构提交局办公室单独编号。
第十一条 起草机构负责向市司法局报请办理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简称“三统一”)手续。
报请“三统一”时,起草机构应当准备下列材料:
(一)关于登记规范性文件的报告1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3份及电子文档1份;
(三)起草说明和调研论证(举办听证会)报告、公开征求意见情况1份;
(四)规范性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报告各1份;
(五)规范性文件廉洁性审查和评估表1份;
(六)规范性文件起草依据和参考资料1份。
前款第(二)至第(六)项规定的材料作为第(一)项规定的《登记报告》的附件报送。
第十二条 在取得市司法局发出的《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明确该规范性文件的登记日期和统一登记号后,起草机构方可提交局办公室印制文件,并应当将“统一登记号”印制在文件的左上方。
规范性文件出台5个工作日内,由起草机构按照本局政务信息公共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公示手续。
第十三条 起草机构代表本局承办,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先向办公室统一登记后,再按规定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所有规范性文件,均应在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送一份纸质文档交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十五条 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局办公室负责按规定会同起草机构、政策法规科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司法局申请合法性审查的,由起草机构会同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处理。
第十七条 在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局牵头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由本局承办,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