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实施的规定
(邵市监字〔2022〕74号之三,2022 年11月22日 )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巡察整改意见,切实解决本局行政处罚实施中存在的执行制度不严、少数案件处罚不公等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案源的移送及异议处理,必须严格遵守《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源移送制度》,并着重做到:
1.业务科室发现需依法查处的违法线索时,对当场不及时收集、固定而可能灭失的证据,应当及时采集、固定相关证据,防止证据消失。
2.业务科室必须严格执行先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再送政策法规科编号、后移送综合执法支队办案的程序;
3.综合执法支队经调查后,认为案源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依程序会商案源移送科室、相关业务科室、政策法规科,直至提交分管综合执法支队的局领导会商分管案源移送科室的局领导处理。
第三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承办人员提交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着重陈述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还应当围绕处罚建议着重从案件差异性入手陈述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从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结合省、市自由裁量规则进行表述。
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前责令当事人依法定程序退还,并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一并报告当事人退还情况。
第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必须严格执行案件审核与负责人集体决定。
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协调科对一般程序案件,逐件进行案件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必要时,可以事先征求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团的意见。
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协调科进行案件审核后,提请分管局领导组织执法支队负责人集体讨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提交法制审核的意见。
分管局领导组织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人集体讨论案件,应当通知移送案源科室及相关监管科室负责人出席会议;移送案源科室、相关监管科室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案件处理发表意见。
分管局领导组织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人集体讨论案件,应当通知驻局纪检组参加。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综合执法支队应当将案件及集体讨论意见及时提交市局政策法规科组织公职律师团进行法制审核:(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4)对自然人拟罚没金额或没收非法财物超过2万元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罚没金额或没收非法财物超过10万元的;(5)对食品、药品、重点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四大安全”类案件拟减轻处罚的;(6)集体讨论时出现重大分歧的;(7)分管局领导认为应当提交法制审核的;(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经由市局政策法规科组织公职律师团进行法律审核通过的案件,由政策法规科提请局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 案件审核、法制审核,分管局领导组织综合执法支队集体讨论案件、局党组集体讨论案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及省、市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及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避免行政执法裁量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等问题,切实提高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协调科,应当建立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类比台帐,做为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处罚建议及案件审核人员进行案件审核的参照依据。
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协调科进行案件审核时,发现案件承办人员提交的处罚建议与类比台帐中的处罚差别较大时,必须严格审核案件的差异性及相关证据,必要时,可要求执法人员进行说明。对案件差异性论述不足以支持处罚建议时,不得通过审核。
分管局领导组织综合执法支队集体讨论案件时,案件报告人必须着重就减轻、从轻或从重的建议报告理由、证据及依据;分管局领导组织综合执法支队领导集体在着重审查案件的差异性后做出处罚意见。
政策法规科组织公职律师对案件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注重对处罚建议的公平性进行审查。
局党组集体讨论案件,应当就个案兼顾对案件差异性进行审查,并就办案中的普遍性问题研究制定处罚原则或做出具体实施规定。
第八条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准确表述违法事实、证据、执法程序、当事人权益维护、适用依据外,还应当将裁量理由说清说实说透。
第九条 严格落实行纪刑衔接相关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法律明文规定应当给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的违法案件,须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关公职人员管理单位。
第十条 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予以公示。
公示后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经保密审查并提请分管综合执法支队的局领导批准后不予公示。
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信息,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不予公示。
第十一条 本局自行纠正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经局党组集体讨论,撤销原决定,做出新决定。
局党组做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载明纠正的理由、过程。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机关纪委应当每年组织行政处罚案件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局党组报告。
对行政处罚案件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省市组织执法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报请局党组专题研究。
局党组就行政处罚评查评议发现的问题做出的决定,综合执法支队及相关科室必须认真研究,切实整改。
第十三条 直属分局实施行政处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中与本制度相冲突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