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邵市监字〔2022〕74号之八,2022 年11月22日 )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邵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直属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单位”)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将行政执法有关信息,主动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各执法单位按照“谁执法谁审查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规范实施行政执法公示。
第六条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名称、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工作机构、执法领域、执法证件编号等;
(二)执法事项和依据,行政执法事项及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权责清单等;
(三)执法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及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等;
(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
(五)权利救济和监督方式,公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公开举报电话、地址、邮编、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执法服装,主动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出具执法文书,依法主动及时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及其他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受理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书文本式样、办事流程、办理期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咨询渠道、监督部门、投诉渠道、以及窗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责等内容;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检查结果;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公开后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按规定在下列载体上公示:
(一)网络平台,应当按照要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政府网站、本局官网公示相关内容;
(二)新媒体,可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可利用市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可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办公楼大厅等场所采取电子显示屏、公开专栏等形式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执法机构应当自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方式、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时,应当明确公示期限。行政许可决定在有效期内一般应长期保留公示;行政检查结果保留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依《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处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局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相关科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明确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机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六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按照本局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规定发布。
第十七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负责公示的执法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本局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相关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规定执行,与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