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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源移送制度
  • 发布时间: 2022-11-24 11:16
  •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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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源移送制度

邵市监字〔202274之五20221122

第一条  落实市委巡察整改意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行市场监管与执法办案相分离,提高监管效能与执法办案质量,促进依法、公正、文明、廉洁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案源移送是指本局各业务科室将在日常监管、“双随机”检查、专项整治、监督抽样、处理投诉中发现的认为需要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线索及省局对口业务部门交办的违法行为线索移送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当事人主动交待的、媒体报道的、舆情反映的、其他部门移送的、下级报请查处的违法行为线索由综合执法支队直接处理。

第三条业务科室要依法监管,严格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时,对当场不及时收集、固定而可能灭失的证据,应当及时采集、固定相关证据。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扩大。

第四条  各业务科室发现案源,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填写《案源移送、报分管领导审批、经政策法规科统一编号、登记后,附证据材料移送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协调科,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其中,对于接收到的不合格产品报告书的,应当当天移送。

第五条业务科室移送的案源,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协调科必须接收,统一登记,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分发至执法大队进一步核查。

第六条 执法大队核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报请分管综合执法支队的局领导批准立案,由执法协调科统一发放立案号;其中,对于不合格产品报告书,执法大队应当在收到后二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复检权利、了解其复检意见,当事人申请复检的,可以在查清被检验产品购进、使用、库存等相关情况后中止调查。

执法大队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会商执法协调科、案件移送业务科室依法处理;意见不能统一的,执法协调科将各方书面理由连同案源材料交政策法规科,由其提出处理意见。

综合执法支队应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及核查记录整档,交移送案源科室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留存

第七条  综合执法支队应当依法调查,在法定时限内出具《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分别抄送案件移送科室和相关业务科室。

第八条 分管局领导组织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人集体讨论案件,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协调科应当通知移送案源科室及相关监管科室负责人出席会议;移送案源科室、相关监管科室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案件处理发表意见。

    分管局领导组织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人集体讨论案件,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协调科应当通知驻局纪检组参加

第九条 被移送案源处罚情况应当分别告知政策法规科、移送案源科室、相关监管科室规划财务科。

第十条 案源移送情况作为业务科室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案源移送必须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凡不按本制度规定移送的案源线索所办理的案件,案源线索不纳入年度案源线索考核统计数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纪检监察部门、规划财务科对全局案源移送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察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案源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十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案源移送表

业务科室

案源

涉嫌违法主体

名称

(姓名)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要涉嫌违法事实

主要证据

监管人员意见

科室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政策法规科

编发的移送号

移送人

接收人

接收日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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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739-5326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