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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 发布时间: 2022-11-24 08:40
  •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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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邵市监字〔202274之九20221122

第一条为加强本局行政执法全过程信息的记录、保存、管理和使用,进一步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邵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直属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保存的活动。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书或者电子文书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全面、及时、可回溯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各执法单位按照“谁执法谁记录谁保存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规范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六条执法单位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七条  本局应当根据省局或市政府制定的执法装备配备标准,保证执法机构配备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等影像设备,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启动行政监督检查的,要记录检查的依据、来源、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等内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制作或者保存记录:

(一)启动行政监督检查的审批表、通知、会议纪要等;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行政监督检查的计划(方案);

(三)上级布置、交办、转办的文件;

(四)指定或者委托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指定书、委托书;

(五)其他反映行政监督检查启动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启动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受理或不予受理、以及要求申请人更正、补正申请材料等情形予以记录。

第十条启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后,存入案卷。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案情记载、承办人意见、执法机构意见和局领导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第十一条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启动行政检查程序的,应当对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以及抽查方式等内容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执法单位应当在调查取证阶段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对调查取证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进行记录: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编号以及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情况;

(二)询问当事人、证人的情况,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等文书;

(五)抽样取证,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论证或者评审、评估的情况,制作抽查记录、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委托书等文书;

(六)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的情况以及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情况。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七)举行听证,听取当事人或者公众意见的情况。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八)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出具意见书的情况,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等文书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情况。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并注明原因。

第十四条执法单位对现场检查(调查、勘验)、抽样取证、

举行听证、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调查取证过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同时进行音像记录。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对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同时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实施查封(解除)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解除)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除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的现场核查实施全过程记录。记录应当包括:现场核查通知书、签到表及议程、现场核查记录(重点部位的影像资料)、现场核查报告(现场核查结果通知书)、整改报告等需要记录的全部内容。

第十八条执法单位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对下列内容进行记录:

执法现场环境、执法办案场所;

 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现场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其他应当重点记录的内容

第十九条执法单位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承办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拟定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局领导的审查批准意见等进行记录。记录的形式包括办理说明、拟办意见、行政执法决定(或案件)审批表、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等。

第二十条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并载明以下事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事实以及证明事实的证据;

  (三)适用的法律规范;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的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机关的印章与日期;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或者评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的形式包括专家论证或者评审意见书、会议记录及签到表等。  

第二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的相关情况进行记录。记录的形式为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本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对集体讨论的意见和决定情况进行记录。记录的形式为全面记录机关各负责人意见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讨论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执法决定经审批的,记录的形式为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七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邮政挂号信函或者特快专递方式,在邮寄单上注明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名称与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凭证、回执等。

第二十八条采取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执法文书的,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委托或转交的原因、送达人、签收人及签收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在媒体上进行公告的,应当留存公告的凭证;在有关场所进行张贴公告的,应当留存公告的凭证,并对公告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条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情况进行文字记录。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催告情况、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情况等进行记录。

第三十二条根据相关规定需移送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材料、物品等,除依规办理交接登记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复印、复制或音像记录等方式留存备查。

第三十三条执法单位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

第三十四条对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应当按照视听资料证据审查和认定的有关要求,制作为光碟并附文字说明,注明制作方法、制作人、制作时间和证明对象等信息,附卷或者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各执法单位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为专职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调阅监督制度,确保记录资料的管理与使用规范。

第三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分管执法机构局领导与分管档案工作局领导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本局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擅自毁损、删除、篡改行政执法记录的;

  不按规定储存或者保管,致使行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违反规定擅自泄露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

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

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规定执行,与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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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739-5326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