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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研究案件规定
  • 发布时间: 2022-11-24 08:58
  •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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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研究案件规定

邵市监字〔202274之七20221122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证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杜绝执法过程中的不廉、不公和不当行为,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提交党组研究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对自然人拟罚没金额或没收非法财物超过2万元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罚没金额或没收非法财物超过10万元的;

(五)对食品、药品、重点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四大安全”类案件拟减轻处罚的;

(六)行政执法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集体讨论时出现重大分歧的;

(七)局领导认为应当提交法制审核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拟提交党组研究的案件,必须先经承办单位案件审核、分管局领导组织承办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并经提交法制审核。

第四条 政策法规科对提交法制审核的案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公职律师团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公职律师团法制审核意见中提出“纠正”或“补充调查”“完善”等建议的,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落实后重新提交法制审核。

第五条 承办单位对公职律师团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将不同意见及事实理由反馈政策法规科;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单位提请分管承办单位的局领导处理。分管承办单位的局领导支持公职律师团法制审核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按公职律师团法制审核意见落实;分管承办单位的局领导不认同公职律师团法制审核意见的,会商分管法制的局领导处理;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分管承办单位的局领导提请局长处理。

第六条 经公职律师团法制审核认定,案件属本机关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清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首席公职律师签具“可提交党组研究”意见后退还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应当按规范格式将提交党组研究的案件制作案件汇报材料。

第七条 承办单位将提交党组研究的案件汇报材料汇总后,及时联系综合规划科,列入党组会议程。

未经首席公职律师签具“可提交党组研究”意见的,或未按照规定格式制作案件汇报材料的,不能上会研究。

第八条党组集体研究案件,由局办公室负责通知。

案件主办人(汇报人)、承办单位负责人、案源移送科室负责人、与案件相关的监管科室负责人、政策法规科负责人等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党组研究案件时,承办单位应当准备好执法案卷供与会人员翻阅。

第九条党组研究案件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研究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当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党组研究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党组成员与提交研究案件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具有回避情形的党组成员,应当在说明原因后主动回避;本人不申请回避的,知道情况的其他党组成员可以向党组报告并由党组书记决定其回避。

第十 党组研究案件的内容:一是案件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二是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三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四是定性是否准确;五是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是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完整;七是是否给予处罚或给予何种处罚;八是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问题,研究制定处罚原则,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 党组研究案件应当逐案依次进行。研究程序为:(一)案件主办人员报告案情及处理意见;(二)承办单位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三)案源移送科室负责人、与案件相关的监管科室负责人发表意见;(四)政策法规报告案件审核意见;(五)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六)党组书记在集中大家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具体决定。

综合规划科应当按照发言人的发言如实做好记录。各案件主办人员应当对自己负责承办的案件如实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案件主办人员制作的党组研究案件记录,应当交由综合规划科核对后,由综合规划科送呈党组书记审阅签名并在下次党组研究案件会议上送呈其他党组成员审阅签名。

党组成员签名的党组研究案件记录应当归入案卷。

第十 党组研究决定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任何个人和部门无权更改。若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足以推翻原决定或证明原决定确属不当,必须经党组书记同意后报请党组复议。

第十 党组成员应当模范遵守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不得收受涉案当事人的任何利益和好处,在党组会议上不得讲“人情话”、“关系话”。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者,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  党组研究的案件之外的非简易程序案件,由分管局领导组织承办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承办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定,制定分管局领导组织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案件制度。

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附: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XX年第X次报请党组集体讨论的案件

20XX 日)

X当事人XXXX涉嫌XXXX案

因当事人涉嫌XXXX,我局于XXXXXXXX日立案调查,指定XXX、XX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精简陈述)

调查认定的事实:

(精简陈述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情节、过错程序、危害结果、货值金额为XX元,违法所得为XX

自由裁量理由:

(精简陈述调查过程中的当事人陈述、申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对当事人从重或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XX行为,违反了XXXXX规定,鉴于其XXXX,依据XXXX,,参照XXXX,建议XXXX处罚如下:

法制审核意见:  

附:具体法律条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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