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邵阳县某卫生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案
2024年4月11日,邵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邵阳县某卫生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乱收费现象,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了调查。经查实,2022年元月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该院在开展脑神经发育、儿童营养评估、后牙纵折固定术等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重复、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情况,违法多收费用共计298382元。某卫生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邵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院将多收费用退还消费者,并作出罚没共计8456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新邵县某大药房销售劣药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12月21日,新邵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称某大药房销售过期的药品和食品。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大药房销售的药品某水牌龟甲胶已超过有效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劣药,其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的食品某字牌阿胶鹿胶块已超过保质期,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在执法人员的教育提示下,该大药房召回涉案商品并向举报人进行了赔付。新邵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大药房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商品、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邵阳市东风路大汉步行街某店更换标签欺骗消费者案
2024年1月9日,双清区市场监管局接12315平台转办线索,消费者在大汉步行街某店购买了厨具三件套,因生产日期老旧,要求换新产品,换货后某店只更换了产品外包装盒,未实际更换产品,认为某店存在欺诈行为。该局立即开展调查,经查明,涉案厨具包装盒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条码信息、标签格式与实物产品上标注的不一致,系该店将产品包装盒与标签进行了更换,并未更换产品。某店虚假更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双清区市监局责令某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为消费者更换新产品,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新宁县回龙寺镇某牛肉店售卖未经检疫检验牛肉案
2024年6月18日,新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新宁县回龙寺镇农贸市场内的某牛肉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牛肉没有肉品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也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材料。经查明,该店销售的牛肉是从某村村民手中购得,购进后便自行宰杀,没有经过检疫、检验。到检查时止,该店已销售该批未经检疫、检验的牛肉60斤,违法所得2700元。该店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新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了 1.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的牛肉;2.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3.处罚款27300元 的行政处罚。
案例5:某物业公司邵阳分公司在转供电收费时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4年3月28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信访举报,对某物业公司邵阳分公司的工商业终端用户转供电收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明,该公司于2022年3月至2024年2月期间,不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关于规范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的通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以不及时、不规范调整收费标准的方式,在部分时间段提高了工商业终端用户转供电收费标准,造成多收商户电费价款31232.97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18739.78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该公司主动清退了多收价款。
案例6:隆回县某健身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5月28日,隆回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市民举报,对隆回县某健身馆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健身馆于2024年4月底开展集赞有奖销售活动,活动过程中存在活动前未公布奖品品名、价格、兑换规则,影响消费者兑奖,建立的有奖销售档案未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等内容,以及在价格表上注明“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内容。该健身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隆回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湖南某肥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2024年4月1日,武冈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多名消费者举报,反映购买的复合肥存在养份不达标等问题,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抽样检验,标示“湖南某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4个批次的复合肥均不合格,总计71吨,货值16.84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其召回不合格产品,并赔偿消费者35.99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对湖南某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8:邵阳县某中心虚假宣传案
2024年3月7日,市民投放抖音视频舆情,举报邵阳县某中心销售“蓝莓叶黄素酯压片糖果”存在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接舆情后,邵阳县市场监管局立即核查处置。经查证,邵阳县某中心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免费眼部检查、邀请所谓专家会诊等“噱头”,宣传“蓝莓叶黄素酯压片糖果”有药品的功效,以此误导消费者购买。某中心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邵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中心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北塔区某美容店误导预付式消费案
2024年10月30日,邵阳市北塔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消费者刘女士的投诉,称其在北塔区某美容店洗头发时,通过该店业务员介绍,花费3600元购买了护发产品及服务项目,后来刘女士觉得该产品及服务项目不适合自己,要求该店退款,但该店不同意退款。经过了解,该美容店业务员采用无法查证的数据,夸大产品及服务效果,反复向刘女士进行宣传,诱导其购买相关产品及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北塔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组织调解下,该美容店退还了刘女士的预付款3600元。
案例10:邵东市两市镇某家纺经营部诱导消费案
2024年5月13日,邵东消委两市塘分会接到黄某、李某等人的投诉,称邵东市两市塘某家纺经营部在展销会上采取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诱导黄、李等人花费26000元购买其家纺用品。经调查:被投诉人存在采用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诱导消费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该家纺经营部退还黄、李等人货款共计15600元。事后,消费者将一面书有“急民之急 解民之忧”的锦旗赠送与该分会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