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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监处罚〔2025〕143号)
文件名称: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监处罚〔2025〕143号)
索引号: 4305000021/2025-10153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公示 公开责任部门: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7-1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5-07-18 有效期: 长期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监处罚〔2025〕143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邵市监处罚〔2025〕143号

当事人

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组织机构代码

12430500MB1L804350

法定代表人

李梦奇

违法类型

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1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5年7月17日

备注

当事人名称: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500MB1L804350

法定代表人:李梦奇

宗旨和业务范围实施专科层次教育

住所:邵阳市大祥区学院南路  

                                     

2025320日,本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以下简称餐饮科)按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行政监管平台任务要求,依据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对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信息公示栏未公示企业二维码,未建立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进货台账记录不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场未提供蔬菜、干货的进货台账,仓库食材未离地离墙,分区存放,盛放食材的容器与加工工具未贴分类标识,档口未按规定留样,一楼档口墙壁霉斑;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行为,存在轻微违法违规,遂对当事人做出责令限期整改决定、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改字〔2025〕2106254号)《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监当处〔2025〕51号)。

2025年6月4日餐饮科对当事人食品安全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完全改正到位。

2024613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5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后勤保卫处干事兼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询问,进一步核实了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未整改到位的原因等事实

当事人提供了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经查明,2025320日,本局餐饮科按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行政监管平台任务要求,依据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2.1信息公示栏未公示企业二维码;3.2未建立从业人员培训计划;4.1进货台账记录不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场未提供蔬菜、干货的进货台账;4.2仓库食材未离地离墙,分区存放;4.3冷藏柜内的成品与半成品未覆盖保鲜膜与效签;5.2盛放食材的容器与加工工具未贴分类标识;5.7档口未按规定留样;8.2一楼档口墙壁霉斑;10.5未建立风险防控清单;12.3未按要求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从2月21日至3月20日日管控均未发现问题。当事人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餐饮科遂对当事人做出责令限期整改决定、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在2025年3月31日前改正。

2025年6月4日餐饮科对当事人食品安全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存在公示栏内未公示该校食堂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的相关任命文件;现场未能提供从业人员4-5月的培训记录与全面培训计划;进货台账记录不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场未能提供“合家欢”牌大米的进货台账,“萝卜牛肉馅饼”同批次的检验报告与进货台账;加工工具与盛放食材容器未明显区分,分开放置与使用;未按规定留样,留样标签未记录留样重量;操作间地面破损未及时维护,切肉机内残渣未清理干净;一楼“邵阳米粉”档口天花板发霉等7项食品安全问题未改正到位。

2025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后勤保卫处干事兼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询问时,当事人存在的上述食品安全问题已整改完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2025320日《湖南省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经营检查结果记录表》、《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对当事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多项违法行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的事实;

证据2.202564日《现场笔录》1份及检查照片复印件7份,证明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对当事人现场复查时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仍未完全整改到位的事实;

证据3.《询问笔录》1份,证明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对当事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多项违法行为,现场责令其限期改正及仍未完全整改到位的事实

证据4.当事人提供其《事业单位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证据5.当事人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等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质证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局决定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质证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局决定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25年7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市监罚告〔2025〕14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六项“【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到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将罚没款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线下银行等方式缴款至邵阳市财政非税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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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739-5326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