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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监处罚〔2025〕104号)
文件名称: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监处罚〔2025〕104号)
索引号: 4305000021/2025-10115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公示 公开责任部门: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7-0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5-07-08 有效期: 长期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监处罚〔2025〕104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邵市监处罚〔2025〕104号

当事人

邵阳市宝庆精神病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

124305004457539026

法定代表人

刘文涛

违法类型

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553元,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553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5年7月2日

备注

当事人名称:邵阳市宝庆精神病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5004457539026

法定代表人:肖晨晖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

住所: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  

                                     

2025年4月1日,本局委托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食堂采购使用的大红椒(购进日期:2025-03-31)、青辣椒(购进日期:2025-03-31)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大红椒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SP-JC202501897,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青辣椒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SP-JC202501899,检验项目:毒死蜱,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4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116-2019(方法二))。

2025年4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书编号:SP-JC202501897、SP-JC202501899)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如对上述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受委托人现场签收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也未提出异议。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食堂仓库、操作间等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检验报告中所指的购进日期为2025-03-31的大红椒和青辣椒。当事人提供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涉案大红椒和青辣椒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送货单(№:021332)、邵阳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登记台账食品类别:蔬菜、单位名称:宝庆精神病医院食堂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情况登记表(检测台账)(2025年3月31日)复印件各一份。

2025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经理兼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进一步核实了上述大红椒和青辣椒购进使用的情况,当事人同时递交了《邵阳市宝庆精神病医院蔬菜抽检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方案》。

经查明,当事人采购使用的大红椒和青辣椒是从邵阳轩屹贸易有限公司处购进,购进数量为大红椒112斤(56kg),单价3.2元/斤,货值金额358元;青辣椒购进数量为60斤(30kg),单价3.2元/斤,货值金额195元;上述大红椒和青辣椒共计货值金额553元。该批大红椒和青辣椒已全部使用完,因当事人没有单独对大红椒和青辣椒这两个菜品进行收费,上述批次大红椒和青辣椒销售收入及利润无法计算。本案共计涉案货值金额553元,违法所得553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大红椒和青辣椒收集查验了供货商资质、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建立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各2份,证明上述大红椒和青辣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2.《现场笔录》1份,执法人员送达了相关检验报告及文书,证明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检验报告中所指的购进日期为2025-03-31的大红椒和青辣椒的情况;

证据3.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的情况;

证据4.当事人提供上述大红椒和青辣椒供应商邵阳轩屹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供应商的主体资格的情况;

证据5.当事人提供邵阳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登记台账(食品类别:蔬菜、单位名称:宝庆精神病医院食堂)、送货单(№:021332)复印件各1份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情况登记表(检测台账)(2025年3月31日)复印件2份,证明上述大红椒和青辣椒的购进时间、数量、单价及当事人建立的验收台账、农药残留检测的情况;

证据6.《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大红椒和青辣椒的时间、数量、价格、使用的情况;

证据7.《邵阳市宝庆精神病医院蔬菜抽检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方案1份,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分析及建立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的情况。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质证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局决定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25年6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市监罚告〔2025〕10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时查验并索取了供货商资质、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建立了餐饮业经营单位食品采购索证索票验收台账;在收悉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采购使用上述大红椒和青辣椒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但涉及特定人群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四)项【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但少于1.9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但少于6.5倍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53元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553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到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将罚没款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线下银行等方式缴款至邵阳市财政非税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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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739-5326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