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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监处罚〔2025〕2024-205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邵市监处罚〔2025〕2024-205号 |
当事人 |
邵阳振民中医门诊部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503MA7CPX5842 |
法定代表人 |
李桥保 |
违法类型 |
使用劣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1.处3万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没共计303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5年5月20日 |
备注 |
|
当事人:邵阳振民中医门诊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503MA7CPX5842
住所(住址):邵阳市大祥区邵阳大道与邵檀路交汇处名人国际花园3#楼101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桥保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xxxxxxxxxxxxxxx
2024年11月13日收到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C20240238),该检验报告显示2024年9月29日在大祥区邵阳振民中医门诊部抽取的中药饮片白芍(标示批号:2406001,生产企业:湖南省正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经检验,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检验结果:581mg/kg(标准规定:不得过400mg/kg),不符合规定。2024年12月6日收到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FY20240001),经复检,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检验结果:592mg/kg(标准规定:不得过400mg/kg),还是不符合规定。
2024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C20240238)送达邵阳振民中医门诊部,开展核查处置。2024年11月26日湖南省正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向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12月9日执法人员将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FY20240001)送达邵阳振民中医门诊部。
2025年2月27日对该诊所会计谢文静(受法人委托)进行了询问调查。谢文静陈述了涉案产品的购进及使用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6日从湖南省正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白芍,共购进了1kg,购进价格是105元/Kg,销售价格是300元/Kg,货值金额共300元。2024年9月29日被抽检1kg,购样费300元,违法所得300元。无库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2份、委托代理人杨凯和谢文静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该诊所杨凯和谢文静代理本案的事实。
3.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2份(报告编号:YPC20240238、YPFY20240001),证明涉案产品为劣药的事实;
4.湖南省正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销货清单1份、湖南省正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书》复印件1份、邵阳振民中医门诊部药品入库单1份、湖南省正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资质1份(共17页)、《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购销数量、价格情况,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情况。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5年4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市监罚告字〔2025〕2024-20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的白芍(标示批号:2406001,生产企业:湖南省正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经检验,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检验结果:592mg/kg(标准规定:不得过400mg/kg),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劣药情形。因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涉案药品从正规渠道购进,购进涉案药品时对产品进行了完整的购进验收和记录,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药品的购进票据及药品检验报告、购进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材料,履行进货检验义务;且涉案药品数量少,货值金额小;当事人涉案药品未使用,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当事人首次违法,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结合案情,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过罚相当”、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社会影响、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频次和范围及时间、违法所得的数量及金额,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邵阳振民中医门诊部使用劣药白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3万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没共计303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到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将罚没款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线下银行等方式缴款至邵阳市财政非税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