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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监处罚〔2025〕2024-204号)
文件名称: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监处罚〔2025〕2024-204号)
索引号: 4305000021/2025-09839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公示 公开责任部门: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4-0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5-04-08 有效期: 长期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监处罚20252024-204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邵市监字〔20252024-204

当事人

邵阳市大祥区宝福堂中医门诊部

组织机构代码

92430503MA4GR4RX8R

法定代表人

赵自然

违法类型

使用劣药案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2.没收涉案劣药麻黄中药饮片0.26千克,没收违法所得37.2元;不予其他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5314

备注

当事人:邵阳市大祥区宝福堂中医门诊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03MA4GR4RX8R                 

经营范围:中医、内科、保健、服务             

法定代表人:赵自然  身份证号码:XXXXXX   

联系电话:XXXX 其他联系方式:无    

经营场所:邵阳市大祥区太平巷综合楼4-5号

                                     

20241217日收到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C20240275)并送达当事人,该检验报告显示20241016日在大祥宝福堂中医门诊部抽取的中药饮片麻黄(标示批号:230102,生产企业:四川金方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其中〔水分〕项,检验结果:10.86%(标准规定:不得过9.0%),不符合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13日从荃豆医药(重庆)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了1.5kg购进价格是20.16/Kg,销售价格是30元/Kg货值金额共45元。20241016被抽检0.5kg,购样费15元。销售了0.74Kg库存0.26Kg,违法所得37.2元。2024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诊所中药柜中库存的上述批次麻黄(0.26Kg)依法予以扣押。

2025年1月6日对该诊所负责人赵宇辉(受法人委托)进行了询问调查。赵宇辉陈述了涉案产品的购销情况,承认了使用劣药麻黄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 《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赵宇辉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该诊所负责人赵宇辉(医生)代理本案的事实。

3.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C20240275,证明涉案产品为劣药的事实;

4.荃豆医药(重庆)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复印件1份、四川金方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成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1份、邵阳市大祥区宝福堂中医门诊部中药购进验收记录表1份、《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购销数量、价格情况,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情况。

5.《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涉案产品库存情况,扣押情况。

6.温湿度记录表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日常对购进中药饮片养护情况。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5年3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市监罚告字〔2024〕20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麻黄(标示批号:230102,生产企业:四川金方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其中〔水分〕项,检验结果:10.86%(标准规定:不得过9.0%),不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劣药情形。因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中药饮片麻黄除水分项不符合规定外,其他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同时涉案产品销售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较小,综合考虑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符合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药监综药注函〔2022〕87号)中关于“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情形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四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情形;同时《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充分证据(一)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二)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三)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药品的日常养护规范,符合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过罚相当”、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社会影响、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频次和范围及时间、违法所得的数量及金额,当事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阳市大祥区宝福堂中医门诊部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涉案劣药麻黄中药饮片0.26千克,没收违法所得37.2元;不予其他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到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将罚没款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线下银行等方式缴款至邵阳市财政非税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行政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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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739-5326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