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行政执法公示
分享到: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监案字〔2025〕2024-70号)
文件名称: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监案字〔2025〕2024-70号)
索引号: 4305000021/2025-10131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公示 公开责任部门: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2-1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5-02-11 有效期: 长期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监案字〔2025〕2024-70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邵市监案字〔2025〕2024-70号

当事人

湖南省康群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524MA4QEMT09T

法定代表人

胡双平

违法类型

经营假药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49.05元;不予其他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1127

备注

当事人:湖南省康群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MA4QEMT09T

住址:隆回县桃花坪工业集中区(三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XXX

身份证号码:XXX

联系电话:XXX

2024年8月1日,局收到湖南省药品监督监督管理局交办函(湘药监稽函2020-173号),交办函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局《线索移送函》(穗越市监药执三移字[2024]070408号)称湖南省康群药业有限公司从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四味脾胃舒颗粒经揭阳市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为假药。2024年6月6日,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涉案产品出具检验报告书(YP202410673),其鉴别项目中薄层色谱的标准规定为“应检出与鸡矢藤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与鸡矢藤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

2024年8月2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2023年12月18日从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四味脾胃舒颗粒1盒,产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26557,生产批号为230780,生产企业为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柳州市柳江拉堡镇柳西路91号,规格为1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22日,有效期至2025-06-30,用法用量为“开水冲服,一次10克,一日3次”,功能主治为“健脾和胃,消食止痛。用于脾胃虚弱所致的食欲不振,肝腹胀痛,伤食腹泻,小儿疳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邵市监械责改〔2024〕8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假药的行为2024年8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2024年10月11日调查终结。

经查明,2023年12月18日,当事人从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四味脾胃舒颗粒(国药准字Z20026557,生产批号为230780)1盒,单价为49.05元/盒,违法所得为49.05元。上述药品到达当事人后,被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胡双平的母亲服用,服用后未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或中毒现象

另查明,当事人从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四味脾胃舒颗粒生产批号为230780,与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局《线索移送函》(穗越市监药执三移字[2024]070408号)中明确的涉案假药产品批号相一致。

经查证,当事人购进四味脾胃舒颗粒(国药准字Z20026557,生产批号为230780)时对产品的品种名称、规格、厂家产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药品检验报告单、药品生产许可证内容进行了验收和记录,但未对产品的剂型进行验收并记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胡双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胡双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证据3:湖南省药品监督监督管理局交办函(湘药监稽函[2020]173号)1份,含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局《线索移送函》(穗越市监药执三移字[2024]070408号)复印件1份,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查办四味脾胃舒颗粒相关假案案件的通告》复印件1份,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的规划财务处《关于依法查处“四味脾胃舒颗粒”相关批次产品的通知》复印件1份、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复印件两份(YP202410011、YP202410673),证明案件来源及涉案药品的假药认定情况;

证据4: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8月2日)1份,证明当事人的资料提供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5:涉案产品四味脾胃舒颗粒说明书复印件1份,产品包装图片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包装及说明书的标示情况;

证据6: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单(报告单编号:CP103-230780)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药品的包装标示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及检验情况;

证据7: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销售单(销售单号:ZXD202312171721382901)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药品购进企业的经营资质及销售单据;

证据8:当事人采购验收单1份,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兼清单各1份(发票号码为28199276),证明当事人涉案药品的购进情况及付费依据;

证据9:询问笔录1份(2024年8月8日),证明当事人涉案药品的购进、验收及销售情况;

证据10:责令改正通知书(邵市监责改〔2024〕85号)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情况。

证据1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质证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局决定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2411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市监处告字〔20247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2024年11月2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听证申请,当事人称其涉案药品从正规渠道购进,购进涉案药品时对产品进行了完整的检查验收和记录,涉案药品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后果,要求本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2024年12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听证通知书(邵市监听通[2024]9号),要求当事人2024年12月10日上午9时00分来本局参加听证。2024年12月10日本局的听证结论为维持局案审会的意见。

2025年1月22日,本局召开2025年第一次党组会,本局党组会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规定,应予认定构成销售假药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涉案药品从正规渠道购进,购进涉案药品时对产品进行了完整的检查验收和记录,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药品的购进票据及药品检验报告、购进企业的经营资质、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等相关资料,当事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涉案药品的行为无主观故意。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加之涉案药品数量少,货值金额小,涉案药品经当事人亲人所用后未发现中毒现象或药品不良反应,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后果;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结合案情,该案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四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情形;《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充分证据”:

(一)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

(二)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

(三)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过罚相当”、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社会影响、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频次和范围及时间、违法所得的数量及金额,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9.05元;不予其他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到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将罚没款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线下银行等方式缴款至邵阳市财政非税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行政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主办单位: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739-5326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