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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监处字〔2024〕2号)
文件名称: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监处字〔2024〕2号)
索引号: 4305000021/2024-09450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公示 公开责任部门: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9-2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09-25 有效期: 长期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20242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邵市监处20242

当事人

邵阳市双清区碧邻化妆品连锁店

组织机构代码

92430502MA7ADE5F21

法定代表人

唐秀兰

违法类型

涉嫌经营未经注册备案以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邵阳市司法局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一、没收涉案产品二、处罚款2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72

备注


当事人:邵阳市双清区碧邻化妆品连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02MA7ADE5F21                        

住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石桥街道步步新天地LG层G019号                                  

法定代表人:唐秀兰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石桥街道步步新天地LG层G019号                                                  

2023年10月31日,邵阳市局监管人员依法对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新天地超市内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在该单位超市设置的“碧邻美妆精选”区货架经营的“自然而然R草本植物防脱育发保健液(洗养型)”(520ml)、“自然而然R草本植物防脱健发保健膏3600ml”、“自然而然R草本植物防脱健发旅行迷你套(草本植物防脱育发保健液/草本植物防脱健发保健膏/草本植物沐浴保健液,55ml*3/套)”等3种产品,包装标签分别标示防脱育发、防脱健发、缓解头发脱落滋养毛囊发育等内容,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化妆品定义范畴,这些产品包装标签未标示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当事人未能提供这些产品的注册批件,监管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数据平台未能查询到上述3个产品注册数据。

“碧邻美妆精选”区货架发现的卓蓝雅生姜博士倩雅老姜王原液头皮营养剂标示净含量50ml,生产日期20220802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G妆网备字2015037672,生产企业:广州市卓蓝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共3盒,其中1盒已拆外包装,为接触内容物的最小包装(玻璃瓶)包装标签无中文字样,只有标示“20220802”的喷码。并贴有“仅作形象展示,不作其它用途”提示语。经陪同人员允许,监管人员现场对另外一盒拆外包查看,与摆放的拆包产品包装标签一致。监管人员按标示的产品名称和执行标准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数据平台查询,该产品标签与国家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中的标签信息不一致。

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1月10日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查封扣押。

2024年1月29日,我局对邵阳市双清区碧邻化妆品连锁店当事人颜磊(受法人委托)进行了询问调查。颜磊陈述了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承认了经营未经注册备案以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5日经邵东碧邻日化从长沙市安宸百货商行购进标示生产单位为百草园(河南)中药有限公司的下列3种产品:1.购进“自然而然R草本植物防脱育发保健液(包装标示:洗养型、520ml、生产日期及批号见标示L1120444/20230916)共3瓶,购进价格为29.5元/瓶,没有销售;2.购进“自然而然R草本植物防脱健发保健膏”(包装标示:3600ml、生产日期及批号见标示LE020320/20230808)共3瓶,购进价格为29.5元/瓶,没有销售;3.“自然而然R草本植物防脱健发旅行迷你套(包装标示:草本植物防脱育发保健液、草本植物防脱健发保健膏、草本植物沐浴保健液、55ml*3/套、生产日期及批号见标示1.LH150369/2.LH080337/3.LH1220357/4.20260816)共15盒,未销售,经调查迷你套是厂家赠予用于赠送用户的,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共177元(29.5X3+29.5X3=177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4日经邵东碧邻日化从长沙纳客宝百货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卓蓝雅生姜博士倩雅老姜王原液头皮营养剂(包装标示:净含量50ml)、生产日期、批号:20220802)6瓶,在其货架上发现3瓶,另3瓶当事人试用了。同时经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广州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产品进行协查,证实上述产品为广州市卓蓝雅化妆品有限公司2022年8月2日试生产中的一部分,该公司对上述产品标签与备案标签不一致进行进行了情况说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笔录》1份、湖南  销货清单1份,现场照片7张,证明了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涉案产品购销数量、价格情况;

3.《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颜磊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该店合伙人颜磊代理本案的事实。

4.《关于对“自然而然R草本植物防脱育发保健液”等3种产品认定的请示》(邵市监函〔2023〕32号),《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自然而然R草本植物防脱育发保健液”等3种产品认定的复函》,省药监局对请示中涉及的产品符合定义的,应当按照化妆品管理。证明涉案产品未经备案注册的事实。

5.《关于“卓蓝雅生姜博士倩雅老姜王原液头皮营养剂”的协查函》(邵市监函〔2023〕31号)、《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函》(邵市监函〔2023〕9号)(支队发),《关于邵市监函〔2023〕31号协查函复函》(穗云市监协复函〔2023〕1572号)、《关于邵市监函〔2023〕9号协查函复函》(穗云市监协复函〔2024〕25号)。证明卓蓝雅生姜博士倩雅老姜王原液头皮营养剂来源,及对标签与备案标签不一致的原因进行说明。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质证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局决定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24年5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市监处听告字〔2024〕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5月28日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6月11日我局举行了听证。

本局认为:邵阳市双清区碧邻化妆品连锁店经营“自然而然R草本植物防脱育发保健液“自然而然R草本植物防脱健发保健膏“自然而然R草本植物防脱健发旅行迷你套”3种产品,从使用方式、作用部位、功效宣称都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对化妆品以及特殊化妆品的定义,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应予认定构成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当事人经营卓蓝雅生姜博士倩雅老姜王原液头皮营养剂标签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予认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

鉴于涉案货值小,涉案产品没有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小,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因此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符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二项、第四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过罚相当”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邵阳市双清区碧邻化妆品连锁店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1)没收涉案产品自然而然®原浆草本植物防脱育发保健液3瓶,自然而然®浆泥草本植物防脱健发保健膏3瓶,自然而然®草本植物防脱健发旅行迷你套15盒;(2)处罚款5万元。

2.邵阳市双清区碧邻化妆品连锁店经营卓蓝雅生姜博士倩雅老姜王原液头皮营养剂标签与备案标签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没收卓蓝雅生姜博士倩雅老姜王原液头皮营养剂3瓶。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到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将罚没款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线下银行等方式缴款至邵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营业部,账号:955088020786080046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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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739-5326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