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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监处罚〔2024〕2023-90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邵市监处罚〔2024〕2023-90号 |
当事人 |
武冈市康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58175800702XQ |
法定代表人 |
朱幸志 |
违法类型 |
涉嫌销售劣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002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5月30日 |
备注 |
|
当事人:武冈市康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75800702XQ
住所:武冈市塘富路与水云东路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朱幸志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武冈市塘富路与水云东路西北角
2023年7月17日收到省局交办函(湘药抽检函〔2023〕25号)和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C20230055),该检验报告显示2023年6月8日在我市辖区武冈市康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抽取的中药饮片射干(标示批号:220501,生产企业:湖南荣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检验结果水份项(检验结果:12.1%标准规定:不得过10.0%)不符合规定。湖南荣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8月28日,我局收到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函(湘药抽检函〔2023〕39号)及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380004),检验项目:〔水分〕项,检验结果:11.6%(标准规定:不得过10.0%),水份项不符合规定。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的劣药情形。
2023年7月18日,我局开展核查处置,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该公司于2023年5月5日从湖南荣康中药饮片公司购进上述涉案射干3千克。其中抽检了0.5千克、销售给康甲诊所1千克,销售价格328元/千克,共492元;销售给武冈都梁医院1.5千克,销售价格340元/千克,共510元;销售金额共1002元,已无库存。该公司在收到产品不合格报告书后,于2023年7月19日对上述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销售的涉案药品匀已使用。
2023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叶建武(质量部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湖南荣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销货清单1份、武冈市康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验收入库单1份、武冈市康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货清单3份,证明了当事人涉案产品购销数量、价格情况;
3.射干流向清单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流向;
4.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C20230055),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380004),证明涉案产品为劣药的事实。
5.《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叶建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该公司质量负责人叶建武代理本案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质证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局决定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局认为:武冈市康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射干(标示批号:220501,生产企业:湖南荣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该中药饮片射干除水分不符合规定外,且接近标准值,其他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涉案产品销售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社会影响较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符合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药监综药注函〔2022〕87号)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过罚相当”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规定,建议从轻处罚。
武冈市康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射干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002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到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将罚没款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线下银行等方式缴款至邵阳市财政非税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行政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