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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熠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行政处罚决定
邵大市监案字〔2023〕31号
当事人:湖南熠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7日以来,本局不断接到关于湖南熠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件。因受疫情防控影响,2022年11月15日,本局对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立案调查。期间,2022年12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邵大市监责改字〔2022〕2071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2年12月30日,本局约谈当事人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协调处理退款事宜。2023年1月,本局接到抖音官方平台的举报附材料1份。2023年3月9日,本局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与长沙某易文体传媒有限公司、湖南长沙某旋教育有限公司、长沙某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合作,从视频主播处获取意向消费者的相关信息,通过电话与消费者取得联系,以发送课程资料包为由,让消费者加企业微信,同时发送“特约金牌签约导师陈某”、“抖音金牌讲师陈某”、“官方内部导师柒某”、“字节跳动扶贫特邀讲师刘某”、“巨量大学顶级导师夏某”等授课信息,以及合作公司的直播课程链接,消费者点击链接免费试听直播课程。其中,直播视频课中陈某院长宣称是“抖音金牌讲师”、“字节跳动扶贫特邀讲师”,承诺一年一次只带10个弟子,对报名前10名的弟子亲子带,3-7天能赚到钱,15天内能赚回学费,30天内学会抖音,每个月保底收入8000元以上,一个月涨10万粉丝,达不到全额退学费;直播视频课中刘某老师宣称是“抖音2017年抖音首批签约的特级金牌导师”;直播视频课中夏某老师宣称是“巨量大学顶级导师”、“《中视频伙伴计划》首席执行官”,并与北京字节跳动有限公司签订了《抖音短视频年度打包合作协议》,诱导消费者交纳培训费后所推送的培训课程,其授课老师并非宣称的老师,也非亲自授带,所学项目无法达到承诺的收益。
2023年4月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大市监罚告〔2023〕0103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巨量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声明:未授权当事人以任何形式开展与“抖音”“巨量学”相关的教育培训活动。
当事人通过微信发送的信息及直播视频课程,对外虚假宣传课程讲师身份,虚假宣传课程内容,夸大宣传收益,欺骗、误导消费者报名交费,同时,容易引人误认当事人与“抖音”“巨量学”具有合作等关联关系,造成消费者混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协商处理退费,并书面保证退费完全到位和接受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10000元。
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