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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监案字〔2023〕6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邵市监案字〔2023〕6号 |
当事人 |
邵阳市宸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500MA4QRRYL79 |
法定代表人 |
罗汉 |
违法类型 |
使用过期药品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涉案的过期药品5盒;2、处货值金额134.8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10倍的罚款,罚款10万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6月6日 |
备注 |
|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监案字〔2023〕6号
当事人名称:邵阳市宸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罗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MA4QRRYL79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上善珑湖馆综合楼一栋一楼局部二楼
电 话:152****6527
2022年12月27日,接市局化妆品科《案源移送表》(妆交009),来函所述2022年12月15日,省局飞行检查组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二楼手术室内合格药品区发现西咪替丁注射液(标示生产厂家:福建古田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5021164,规格:2mlX10支/盒,产品批号:201112,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1日)3盒,同时在手术室旁边的库房内发现药品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标识生产厂家: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2021301,规格:1ml:2mgX2支/盒,产品批号:201131,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盒,尼可刹米注射液(标识生产厂家:上海禾丰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1021527,规格:1.5ml:0.375g/盒,产品批号:30190902,有效期至2022年09月03日)1盒,以上三个产品均已超过有效使用期。2022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邵阳市宸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门诊部提供上述批次药品的购进票据和药品移交单,现场检查拍摄照片共计12张。
经查,该门诊部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2023年1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汉授权委托处理该案件的门诊部负责人谭应稳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核查,2022年5月份,邵阳芯美昕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店铺整体转让给当事人,当事人将门店更名为邵阳市宸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上述批次的药品是邵阳芯美昕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票据显示上述批次的西咪替丁注射液共购进了10盒,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共购进了4盒,尼可刹米注射液共购进了2盒,芯美昕与当事人移交单上显示上述批次的西咪替丁注射液库存3盒,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库存1盒,尼可刹米注射液库存1盒,购进价格为西咪替丁注射液5.6元/盒,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58元/盒,尼可刹米注射液60元/盒,货值金额为134.8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邵阳康源瑞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复印件2份、《福建华药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复印件1份、药品移交单1份,证明涉案药品的购进数量、购进价格、库存情况。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邵阳市宸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罗汉、被委托人谭应稳《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质证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3年4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市监罚告字[2023]3号),2023年4月7日当事人提出听证,提出了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诉求。
2023年5月15日在本局召开了听证会,5月15日本局法规科做出听证报告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没收涉案的过期药品,并处罚款10万元”。
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的过期药品5盒;2、处货值金额134.8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10倍的罚款,罚款10万元。
被处罚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至邵阳市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账号:9550880207860800463。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