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行政执法公示
分享到: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监案字〔2021〕153号)
文件名称: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监案字〔2021〕153号)
索引号: 4305000021/2022-07048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公示 公开责任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07-1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07-15 有效期: 2025-07-14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案字〔2021153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市监案字〔2021153

当事人

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

124305004457518439

法定代表人

黄端阳

违法类型

涉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将药品销售给其他医疗机构案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110元;2、罚款400000元,罚没款合计40111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715

备注



当事人: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5004457518439    

住址:邵阳市通衡街39号

法定代表人黄端阳身份证号码:4301051963****3052

2021年12月14日,我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科与行政综合执法支队药品大队对邵阳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执法检查,在邵阳市妇幼保健院药剂科门诊药房的冷藏柜内发现人血白蛋白三瓶,产品包装标识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S20143013,生产企业为华兰生物工程重庆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重庆市涪陵区鹤凤大道66号,型号规格为5g/瓶(10%,50ml),产品批号为202006036,生产日期为20200531,有效期为20230530。

邵阳市妇幼保健院现场提供药品外购入库单复印件1份,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处方明细单复印件1份,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湖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复印件1份以上资料说明邵阳市妇幼保健院2021年6月3日从当事人门诊药房购进上述药品。

为进一步查清此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领导批准,我局于2021年12月2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1年6月3日,邵阳市妇幼保健院因患者阮静云需要使用人血白蛋白,邵阳市妇幼保健院医务科与当事人医务部门联系后,在未向相关部门申请和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邵阳市妇幼保健院擅自从当事人门诊药房购进人血白蛋白(国药准字S20143013)五瓶,购进价格为222元/瓶,购进金额共计1110元。

证,当事人2021年1月13日从华润湖南瑞格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人血白蛋白(国药准字S20143013)20瓶,单价为222元/瓶,购进金额共计4440元2021年12月15日当事人使用人血白蛋白(国药准字S20143013)15瓶,销售5瓶,销售价格为222元/瓶,违法所得共1110元,货值金额共计44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黄端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吴其然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邵阳市妇幼保健院)、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邵市监强措[2021]1214号]1份、财物清单(邵市监强措[2021]1214号)1份及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包装标识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处方明细单复印件1份,当事人湖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向邵阳市妇幼保健院销售药品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入库单1份,华润湖南瑞格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1份,《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来源、购进价格和购进数量等情况。

证据六:询问笔录1份,使用记录1份,证涉案药品的购进和使用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27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市监罚告〔2021〕153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向邵阳市妇幼保健院销售药品人血白蛋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构成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将药品销售给其他医疗机构的行为。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主动采取措施减轻和消除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10元;2、罚款400000元,罚没款合计40111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账户名:邵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9550880207860800463,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行政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1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739-5326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