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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监案字〔2022〕64号)
文件名称: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监案字〔2022〕64号)
索引号: 4305000021/2022-07044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公示 公开责任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09-0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09-07 有效期: 2025-09-06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案字〔202264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市监案字〔202264

当事人

湖南省洁雅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521395719086B

法定代表人

彭益华

违法类型

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一次性医用口罩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一次性医用口罩(非无菌)(生产批号:20220428)12万个

2、处罚款2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97

备注



    当事人名称:湖南省洁雅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彭益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395719086B

经营范围:日用品、无纺布制品生产销售;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及销售;二类医疗器材生产批发及零食。

    址:邵阳市邵东市大禾塘街道生态产业园互生路168号

    话:13574999623


2022年06月15日,我局收到省局交办函《关于湖南洁雅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交办函》(湘药监稽函[2022]112号),来函显示我辖区的湖南洁雅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医用口罩(非无菌)(标示产品品牌:盈洁雅牌,制造商湖南洁雅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食药监械生产许20200225号,生产日期:20220428,生产批号:20220428,产品规格:17.5X9.5cm虚假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共生产了12万个一次性医用口罩(非无菌)(标示产品品牌:盈洁雅牌,制造商湖南洁雅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食药监械生产许20200225号,生产日期:20220428,生产批号:20220428,产品规格:17.5X9.5cm4月25日销售了10万个,库存2万个公司现场提供了湖南省洁雅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和《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法人彭益华、总经理肖利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供了该批产品的《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现场拍摄照片共计6张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张,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及库房发现有一次性医用口罩(非无菌)(生产批号:20220428库存2万个,现场对该产品进行查封扣押,并该公司负责人肖利民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核查,湖南洁雅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2022年4月24日共生产了一次性医用口罩(非无菌)(标示产品品牌:盈洁雅牌,制造商湖南洁雅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食药监械生产许20200225号,生产日期:20220428,生产批号:20220428,产品规格:17.5X9.5cm12万个,于4月25日销售了10万个,库存2万个,现场未能提供销售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省局交办函《关于湖南洁雅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交办函》(湘药监稽函[2022]112号),证明当事人生产了一次性医用口罩(非无菌)    

2、《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了一次性医用口罩(非无菌)的数量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上述一次性医用口罩(非无菌)的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

4、湖南洁雅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和《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负责人肖利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医疗机构的主体资质、法定代表人。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28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市监罚告[2022]64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你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一次性医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没收一次性医用口罩(非无菌)(生产批号:20220428)12万个

2、处罚款20000元。  

被处罚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至邵阳市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账号:9550880207860800463。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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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739-5326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