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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监案字〔2022〕39号)
文件名称: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监案字〔2022〕39号)
索引号: 4305000021/2022-07047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公示 公开责任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07-2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07-27 有效期: 2025-07-26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案字〔202239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市监案字〔202239

当事人

邵阳市双清区子矜伊依化妆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

92430502MA7E647004

法定代表人

平英

违法类型

涉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2、没收无中文标识化妆品72瓶;3、罚款2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727

备注




当事人:邵阳市双清区子矜伊依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02MA7E647004    

住址:邵阳市双清区石桥街道步步高新天地LG层G023号

法定代表人平英身份证号码:5125321971****1629

2022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2022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查工作中,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无中文标签的产品十二类共72瓶。产品瓶身均为英文,无中文标识。当事人不能现场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购进票据、产品的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经现场请示相关领导,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邵市监强措[2022]0406)和财物清单(邵市监强措[2022]0406号)。

我局于2022年4月7日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邵市监限提通〔2020〕0407号),要求当事人三日内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化妆品注册证或备案凭证、质量检验报告等化妆品合法性证明文件。

为进一步查清此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领导批准,我局于2022年4月2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2年412日及5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51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上述产品使用方式为涂或抹,使用部位为人体的面部,使用目的为人体面部的清洁、保湿和补水。根据当事人经营的产品的使用方式、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当事人上述产品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瓶化妆品瓶身均无中文标识,瓶身英文标识中无生产企业、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编号、成分表、产品技术标准等内容,瓶身未印有“非卖品”或者“NOTFORSALE”的字样。

当事人自接到《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之日起,法定期限内未能向我局提供所经营的上述72瓶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证或备案凭证、质量检验报告等化妆品合法性证明文件。

经查证,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化妆品销售记录制度,以上产品均用于免费试用或赠予,涉案产品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无法确定当事人购进涉案化妆品时,当事人只查验了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未查验涉案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平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经营者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两份、被委托人程娟和李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三:2022年4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现场基本情况。

证据四:2022年4月7日《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资料提供情况。

证据五:2022年4月11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及违法产品的属性等情况。

证据六:2022年4月29日《关于我们邵阳步步高店雅诗兰黛小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产品的购进和销售情况。

证据七:2022年5月9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化妆品购进程序及健康卫生管理等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27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市监罚告〔20223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化妆品无中文标签,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涉案化妆品的备案凭证或注册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构成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五、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无中文标识化妆品72瓶;3、罚款2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账户名:邵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9550880207860800463,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行政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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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739-5326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