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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监处字〔2021〕95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邵市监处字〔2021〕95号 当事人 邵阳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 12430500445751800U 法定代表人 伍石华 违法类型 涉嫌使用劣药克拉霉素缓释片案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涉案克拉霉素缓释片156盒;2.没收违法所得554.4元;3.处以货值金额2520元(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12倍的罚款120000元;以上第2、3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20554.4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12月22日 备注
当事人名称:邵阳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法定代表人:伍石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500445751800U
地 址:邵阳市宝庆西路16号
电 话:15073912277
2021年5月12日本局在当事人抽检了克拉霉素缓释片(标示: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004),经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查】项溶出度不符合规定。
2021年7月21日,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向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申请复验,经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查】项溶出度(标准规定:每片在2小时、6小时、12小时和24小时的溶出量应分别为标示量的15%-30%、30%-55%、55%-75%和75%以上,检验结果:12小时溶出量48%、53%、55%、56%、52%、53%,其中有4片超出限度范围)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为劣药。7月16日,在当事人药学部药库及药房发现上述涉案克拉霉素缓释片(标示: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004)库存156盒,现场进行了扣押。
现场收到该医院《法人委托书》1份,显示:邵阳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药学部主任熊巨良全权处理不合格克拉霉素缓释片(标示: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004)的有关事项,其接受调查提供的情况、提交的材料、签署的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月26日,对当事人药学部主任熊巨良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02月05日和2021年02月24日从华润湖南双舟医药有限公司共购进上述涉案克拉霉素缓释片200盒,使用了24盒,库存156盒,监督抽验20盒,药检所抽检该药品支付金额为252元,使用价格为12.6元/盒,货值金额2520元,违法所得554.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涉案克拉霉素缓释片【检查】项溶出度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为劣药。
证据2.《药品抽样记录与凭证》、《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局的抽样情况、抽样数量及抽样支付的金额。
证据3.《华润湖南双舟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代合同)》2份、《邵阳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药品购销合同》1份共计4页,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克拉霉素缓释片的数量和价格。
证据4.《邵阳医专附属第二医院药品移库单》1份、《邵阳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药品明细账》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涉案克拉霉素缓释片的数量和价格。
证据5.《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药品的购进数量、使用数量、使用价格、库存情况。
证据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受权委托人。
证据7.《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验收人员的从业资格。
证据8.华润湖南双舟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成品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涉案药品购进渠道合法。
证据9.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场所和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1年11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市监罚告[2021]95号),2021年11月4日当事人提出听证,提出了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诉求。
2021年12月9日在本局召开了听证会,12月14日本局法规科做出听证报告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罚款倍数以法定最低倍数为宜”。
当事人使用劣药克拉霉素缓释片(标示: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004),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克拉霉素缓释片156盒;2.没收违法所得554.4元;3.处以货值金额2520元(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12倍的罚款120000元;以上第2、3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20554.4元。
被处罚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至邵阳市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账号:9550880207860800463。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