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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监案字〔2021〕60号)
文件名称: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监案字〔2021〕60号)
索引号: 4305000021/2022-06145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公示 公开责任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11-2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1-11-22 有效期: 2024-11-21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

邵市监案字2021〕60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邵市监案字〔2021〕60号

当事人

邵阳市北塔区妈仔屋母婴生活馆

组织机构代码

92430511MA4QKD58XQ

   

法定代表人

薛海霞

违法类型

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22盒;2、没收违法所得494元;3、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494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11月22日

备注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160

当事人邵阳市北塔区妈仔屋母婴生活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11MA4QKD58XQ

住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畜牧研究所综合楼17-1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薛海霞     身份证件号码4323251977****5222

2021年5月27日,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营业场所货架上,发现标示名称为“骑鹿宝宝R婴儿优萃紫草油”的产品22盒,产品包装标示卫生许可证为GD.FDA(2015)卫妆准字29-XK-4261,委托方为广州长景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七社龙陂口北3号,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09/28;包装标识未标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骑鹿宝宝R婴儿优萃紫草油”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科现场对当事人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邵市监妆登保单[2021]1号)和财物清单(邵市监妆登保单[2021]1号)。

2021年6月15日,我局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邵市监协函〔2021〕5 号),对当事人经营的“骑鹿宝宝R婴儿优萃紫草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协查。

2021年6月9日,经领导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骑鹿宝宝R婴儿优萃紫草油的使用方式为:用温水清洁宝宝皮肤后,用滴管吸取适量本品原液涂抹在所需部位;使用部位为宝宝的皮肤;使用目的主要是清洁宝宝皮肤,涂抹在关节缝和皱褶处,可有效抑制细菌的滋养,预防舒缓皱褶红烂、红屁股;全成分为油橄榄果油、紫草根提取物、生育酚(维生素E)、芝麻籽提取物。

根据当事人经营的“骑鹿宝宝R婴儿优萃紫草油”的使用方式、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全成分的内容,该产品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2021年7月26日,我局收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邵市监协函〔2021〕5 号协查函的复函》,复函称:“广州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从未生产、销售过“骑鹿宝宝R婴儿优萃紫草油”产品,从未与广州长景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联系;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信息平台,未能查询到上述产品的备案信息”。根据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当事人经营的“骑鹿宝宝R婴儿优萃紫草油”为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经查证,2021年3月28日,当事人从芦淞区圣世服饰用品生活馆购进“骑鹿宝宝R婴儿优萃紫草油”48盒,原价22.8元/盒,折扣0.38,折扣价为8.664元/盒,购进金额415.87元;当事人销售骑鹿宝宝R婴儿优萃紫草油26盒,我局查封扣押22盒,销售价格为19元/盒,违法所得为494元,货值金额为9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薛海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经营者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唐科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2份(2021年5月27日、2021年6月1日)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邵市监妆登保单[2021]1号)1份、财物清单(邵市监妆登保单[2021]1号)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邵市监妆[2021]1号)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产品的标示名称、规格、数量及包装标识等情况。

证据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邵市监限提通〔 2021〕0608号)1份,证明当事人的资料提供情况。

证据六:圣世母婴销售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产品的购进时间、购进地点、购进数量、购进金额等情况。

证据七: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原因、数量、价格和销售情况。

证据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邵市监协函〔2021〕5 号协查函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为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1年9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市监告字[2021]60号)。2021年9月3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听证申请书;2021年9月5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书;2021年10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邵市监听通[2021]1号);2020年10月13日,我局召开听证会。

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理由如下:1、当事人经营的未备案普通化妆品从合法企业购进,当事人没有违法的主观意愿;2、当事人涉案产品生产日期在2021年1月1日以前,不应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应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行处罚;3、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邵阳市市场监管领域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首错免罚》第二条第一款免予处罚的三个条件;4、疫情期间,当事人效益很差。当事人希望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四点理由不适用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按照罚过相当原则,适用从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产品“骑鹿宝宝R婴儿优萃紫草油”,按照产品包装标示的使用方式、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全成分的内容,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关于化妆品的定义。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邵市监协函〔2021〕5 号协查函的复函》,当事人经营的产品“骑鹿宝宝R婴儿优萃紫草油”为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当事人经营“骑鹿宝宝R婴儿优萃紫草油”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相关规定,属于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22盒;2、没收违法所得494元;3、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494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账户名:邵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9550880207860800463,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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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739-5326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