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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邵市监无主物处字(2025)1号
2025年1月2日,本局接到邵阳高速交警移送的在G55二广高速公路南往北蔡锷服务区内查获一辆重型箱式货车(冷藏车),车牌号码是豫B66517,车内有450箱冷冻牛副产品。该车冷冻牛副产品无随车合法来源证明及相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货车驾驶人员无法提供货主身份信息,货主查无下落。
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了驾驶员叶坤旗,并收集了其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的复印件,驾驶员无法提供货主信息及联系方式,只提供了一份编号为p24040037,时间为2024年08月08日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所检产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08月08日,与涉案产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06月22日不一致。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产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将产品全部存放在符合储存条件的冷库中。2025年1月3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发布了《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无主货物认领公告》。在公告期限内,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据调查,广西凭祥桂源香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原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23年4月7日到期,至调查终结时仍未作出续证申请,现场检查该公司大门紧闭,处于停产状态,无任何生产痕迹,并无法与该公司法人取得联系,且该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本案中不明当事人被扣押的冷冻牛副产品为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不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无法查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本局决定:
没收违法的冷冻牛副产品450箱,共9593.793公斤。
本处理决定在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