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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邵阳市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管办法》意见的函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各直属单位,各化妆品经营单位: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市局组织起草了《邵阳市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现征求各单位意见。化妆品经营单位征求意见由辖区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30日前将意见建议盖章后反馈市局化妆品安全监管科。
联系人:米斌
电话号码:13973566121
附件:邵阳市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
邵阳市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强化化妆品经营环节安全风险监管,推行科学监管、智慧监管、信用监管,切实提高化妆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化妆品经营者的业态类型、经营品类、经营规模、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级别评价指标,划分化妆品经营风险等级,并根据监管实际,对经营者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风险级别评定的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不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经营者,是指化妆品经营或服务活动中经营销售或提供化妆品的单位,包括化妆品销售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包括有入场经营户的综合商超)、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包含电子商务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美容美发单位、酒店宾馆、足浴养生等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经营者。
第四条 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科学、风险分析、综合评价、动态管理、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制定邵阳市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
区、县(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化妆品分级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和阻碍。
第二章 分级标准
第七条 对化妆品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化妆品经营环节安全风险特点,从经营规模(品种数)、化妆品类别、经营方式等因素分级,并结合化妆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不良反应监测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第八条 化妆品经营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低风险)、B级风险(一般风险)、C级风险(较高风险)、D级风险(高风险)四个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A级(低风险):
1.经营品类数50个以下(不包含,以下同)的;
2.特殊化妆品品类数10个以下的;
3.儿童化妆品10个以下的;
4.电子商务平台、集中交易或展销会入场经营者5家以下的;
5.经监督检查3次以上无行政处罚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B级(中风险):
1.经营品类数50-100个的;
2.特殊化妆品品类数10-50个的;
3.儿童化妆品10-30的;
4.电子商务平台、集中交易或展销会入场经营者5家-30家的。
5.经监督检查有责令整改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C级(较高风险):
1.经营品类数100-1000个的;
2.特殊化妆品品类数50-100个的;
3.儿童化妆品30-50个的;
4.电子商务平台、集中交易或展销会入场经营者30家-100家的。
5.经监督检查有1次行政处罚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D级(高风险):
1.经营品类数1000个以上的;
2.特殊化妆品品类数100个以上的;
3.儿童化妆品50个以上的;
4.电子商务平台、集中交易或展销会入场经营者100家以上的。
5.经监督检查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化妆品经营者经营风险评定分为默认分级、初始评定和动态调整。
第十条 默认级别适用于对经营者经营信息未了解情况下的原始分级,按照业态类型(经营范围)进行统一划分:
化妆品销售经营者(经营范围仅含化妆品经营形式)、酒店宾馆默认级别为A级(低风险)。
化妆品使用经营者(经营范围含生活美容、美容美发美甲美体以及)默认级别为B级(一般风险)。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等默认级别为C级(较高风险)。
第十一条 初始评定适用于对经营者调查了解,获知经营活动信息后,按照经营规模、经营品类、过往信用情况(第七条所列情形)对经营者进行静态分级。
第十二条 动态调整适用于获知经营者监督检查(包括投诉举报核查、不良反应报告核查、常规检查、行政处罚等)结果后,对经营者风险级别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1次调高一个风险等级,至最高级别止:
(一)违反化妆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三)发生一般舆情的,经查实与化妆品经营行为有关的;;
(四)举报投诉次查实与经营行为有关的;
(五)经查实发生瞒报一般不良反应的;
(六)经检查未按要求责令整改的;
(七)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检,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八)被约谈的;
(九)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四条 风险等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调整。
(一)化妆品经营者遵守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中未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
(二)查出无需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缺陷和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
第十五条 化妆品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3次监督管理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
(二)获评市级以上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
(三)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六条 市局建立邵阳市化妆品智慧监管平台,化妆品分级分类监管以化妆品智慧监管平台为依托,实行线下调查检查、线上评定。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在平台对监管辖区经营者进行默认分级、初始评定和动态调整。市局应当及时对评定为C级的经营者上传至省局监管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化妆品监管人员应当在信息获知或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化妆品经营者监管检查信息、限期整改信息、责令暂停经营信息、责令召回信息、整改报告信息、责任约谈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监管信息录入化妆品智慧监管平台,作为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依据。
第十八条 每年度的一季度前,市局应当统计上年度新增和注销经营单位情况,在信息平台添加新增或修改经营者信息,对新增的经营者默认级别,对注销的单位取消分级,退出监管平台。
第十九条 化妆品监管人员应当在经营者信息获知或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化妆品经营者经营的基本信息和监管检查信息、限期整改信息、责令暂停经营信息、责令召回信息、整改报告信息、责任约谈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监管信息录入化妆品智慧监管平台,作为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依据。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大经营者的经营信息调查,完善经营者经营信息档案,加大初始级别的评定面。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为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经营者的监管频次和频率高于较低风险经营者,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的化妆品经营者,原则上不得少于该级别总数3%的检查率;
(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的化妆品经营者,不得少于该级别总数5%的检查率;
(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的化妆品经营者,不得少于该级别总数10%的检查率,总数在100以下的,检查10家;
(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的化妆品经营者,不得少于该级别总数50%的检查率,总数在100以下的,检查10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结果运用适用于化妆品经营环节的常规检查,原则上每家经营者常规检查(现场检查)频次每年度不得超过1次。有因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整改复查和级别调整等需增加检查频次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市局鼓励各级监管部门将分级分类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管理相结合,在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抽取检查对象、录入和公示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应当求真务实,不得填报虚假信息,降低或增加检查频次和频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间,市局可根据监管实际,调整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