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意见》,同时,推出了《邵阳市市场监管领域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首错免罚清单》。其目的在于通过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告诫约谈等措施,促使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让市场主体深切感受到柔性执法的“尺度”与“温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和更加高效的监管服务。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邵阳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案
2024年9月6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源移送,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向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管局通报,邵阳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泡美康”消毒剂产品标识与法国施维雅制药厂“达美康”商标相近似,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8日注册第5类编号为:67225897号“犹洁泡美康”商标,有效期至2033年5月27日。其经营的“泡美康”消毒剂产品系委托湖南邵阳某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的左上角标有“犹洁泡美康”小字体的注册商标,正面标有大字体“泡美康”文字标识。现场检查标注批号为20240502批号的“泡美康”产品共灌装50瓶(15ml/瓶),实际完成外包装“泡美康”产品成品10盒,摆放在经营货架上待销售,销价为35元/盒,货值金额350元。核实后认定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鉴于当事人持有第67445897号“犹洁泡美康”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权,其在不知侵犯“达美康”商标近似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消毒剂产品上标注“泡美康”文字标识,并在接到维权律师维权函后主动更改产品外包装标识及网店链接图片,属于没有主观过错及主动及时改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湘市监法〔2023〕36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按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章第一节第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情形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外包装盒标注有“泡美康”显著文字标识的消毒剂产品10盒。
典型意义: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实际状况和改正态度,彰显了执法的人性化和灵活化。对轻微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企业给与免于罚款的处理,有益于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通过此案的处理,不仅让当事人认识到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严重性和后果,也向广大企业传递了依法经营、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增强了企业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既严格依法办事,又充分顾及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利益诉求,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邵阳宝庆东路分店违反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4年9月2日,我局接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称某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邵阳宝庆东路分店存在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4日对当事人展开检查。
检查情况如下:1.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水果冷藏柜内摆放有“木瓜”,未发现该产品价格标识;2.肉类冷藏柜内摆放有“精选猪肉”,其产品旁标识为“冻切块猪蹄21.99元”的价格。经查明,当事人存在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另外,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而产生的费用无法确定,故无法精确计算确定当事人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之规定。
我局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考虑到以下情况:1.当事人经营场所商品众多,出现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现象极为少数,且都是人们日常生活必需品,不存在价格欺诈和让人误导现象,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2.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并于检查当天整改到位。当事人违法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件的查办展示了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决心和力度。通过严格的执法行动,市场监管部门对商业零售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有效监管,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了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注重体现人性化、柔性化的执法理念,对于积极配合整改、态度较好的商家,给与一定的宽容和包容,有助于促进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南某医疗美容院有限公司发布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广告案
2024年4月8日,邵阳市市场监督局根据网监案源移送线索,对湖南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APP上发布有“伊婉V玻尿酸”、“伊婉婉美玻尿酸1mL正规机构支持扫码验真”等医疗广告内容,该页面未标注有该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本局于4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公司于2023年10月份在美团APP上发布上述医疗广告,该医疗广告于2023年8月9日经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为湘邵医广〔2023〕第0809-072号。但当事人在美团APP广告发布页面上未标注该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之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未直接对其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而是采取了更为温和的方式责令其改正。这一举措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注重平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柔性执法来引导和规范企业的行为。该医疗美容院有限公司在得知自己医疗广告未标注审查证明文号的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后立即整改,体现了企业自我纠正的积极态度,为其他企业作出了示范,有助于提升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四、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南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邵阳市双拥路店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7月4日,该局收到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处理抽检不合格医疗器械电动轮椅车的交办函》,随函所附《医疗器械检验报告》显示:2024年4月2日,执法人员在湖南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邵阳市双拥路店抽检的电动轮椅车,经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充电时抑制行驶不符合要求,抽检综合结论为不合格。此不合格项为技术要求浙械注准20152190326的内容。
经核查,当事人湖南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共购进了1台上述电动轮椅车,即2024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抽检的1台,该店未销售上述电动轮椅车,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履行了进货查验和验收记录的义务,且当事人没有实际销售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尽到了进货查验和验收记录的义务,同时该医疗器械电动轮椅不合格项目为技术要求浙注械准20152190326的内容,当事人无法进行检验,必须通过专业的机构才能判定,因此,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更不知情且未对外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部门严格贯彻柔性执法理念,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当事人增强质量意识,落实主体责任,举一反三,消除隐患,并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管理的制度规定,明确岗位职责,加强督促检查。
五、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湖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6月17日,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涉嫌虚假宣传,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6月15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店铺经营“aomevor水杨酸氨基酸洗面奶”,产品的销售网页上载有“专研去痘控油去黑头,全新升级水杨酸洗面奶 氨基酸温和清洁,儿童洗面奶宝宝洁面泡泡3-15岁男女孩保湿去痘去黑头”的宣传内容。产品外包装上标注“蕴含水杨酸成分,质地清爽清洁面部肌肤油脂污垢,用后肌肤舒适柔和不易紧绷,亮泽光彩,舒爽通透”功效内容。截止2024年6月24日,该产品网页浏览量724次,销售12单,销售金额为767.0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虚假宣传的产品网页浏览量小,产品销售数量和金额少,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没有证据表明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典型意义:
该案件的查办表明了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维护公平竞争方面的积极作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行政执法对网络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了有效监督管理,确保网络经营不是法外之地。在依法行政的同时做到监管和服务并举,在查清案件事实后,没有以罚代管,一罚了之,而是对当事人加强行政指导,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定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真正落实了包容谨慎监管理念,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做出了贡献。
六、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邵阳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没有明确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广告案
2024年6月6日,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广告违法线索移送,邵阳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的售房广告未表明其售房面积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3日租赁邵阳县某广告公司在邵阳县人民医院交叉路口的高炮位发布了第一期房地产广告,广告内容为:湘西东方建设投资建设 东方凤凰城欢迎您 夫夷水畔 千年福地 32万㎡商旅综合体 江景现房 即买即装有保障 宜居宜商 临街旺铺/酒店公寓/112-169㎡ 江景现房同步热销中6016666 项目地址:塘渡口沿河街(县政府旁)”的房地产广告。该广告内容系当事人自行设计,邵阳县某广告公司负责制作、发布,双方没有签订《广告合同》,广告费用4000元。此举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此次执法过程中,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改正态度,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和灵活化。对轻微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企业给与免于罚款的处理,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通过此案的处理,增强了企业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让当事人认识到了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违法必究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既严格依法办事,又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利益诉求,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