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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文件名称: 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索引号: 4305000001/2015-00174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公开责任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5-06-1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5-06-17 有效期: 永久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局重大行政决策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全面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本局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本规则所指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局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决策事项。不包括本机关内部行政管理事务和人事任免事项。下列事项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年度计划;

    (二)编制工商行政管理各类总体规划、专项规划;

(三)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四)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措施;

(五)重大行政处罚;

(六)本局制发或需上报市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确定;

(七)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采取的重大的应急措施;

(八)其他需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本局机关内设科室、所属机构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局长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局长指定。

    四、本局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分管副局长、内设科室和系统内其他部门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局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五、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集思广益,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部门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主要程序是:

(一)启动。相关部门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是否列为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由局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核查,并报局长审定。

(二)调查研究。决策前应深入基层、企业和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专家论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由决策建议部门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拟定几种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加以比较鉴别。专家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名确认。专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四)向社会征求意见。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公开。尤其是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查阅。公布的事项包括:

1、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2、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3、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本局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具体范围和形式须经局办公会研究,报市政府分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副市长确定,必要时报市长确定。征求意见后,局办公室应会同决策建议部门收集整理,吸收合理意见,及时调整决策方案。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五)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须先由局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等,审查后方可提交局领导班子决策。确保依法决策、依法行政。

(六)集体审议: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行政首长决定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七)公布结果:行政决策事项审定通过后,由局长签发,分管局领导负责督办,相关科室的负责人为具体承办人。办公室负责归类存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公布结果;

(八)执行与评价。本局应当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情况反馈。分管局长及有关科室及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搜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跟踪反馈情况适时对决策进行调整和完善。局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保证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具体承办科室应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总结,报局办公室备案。局纪检监察室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进行全程监督。

     决策执行部门、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本局提出。针对决策执行部门、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分管该决策事项的局领导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调查研究。根据调查情况,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做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六、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分管局长审核后,由局长决定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者局务会议讨论。

局长办公会议或者局务会议讨论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二)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五)局长最后发表意见。

八、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局长作出决定。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 局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局长办公会议或者局务会议讨论,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十、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本局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按职权临机决定,并及时在局长办公会议上通报或者向局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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