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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掌握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工商局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备案范围: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生的行政赔偿案件。
第二条 备案材料:法院判决书和该案的起诉状和答辩状备案。进入二审、再审的案件,一审、二审和再审中的上述材料一并报送备案。
第三条 备案承办机构: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策法规机构是行政诉讼案件备案的承办机构。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均由市工商局政策法规科统一向省工商局政策法规处报送备案材料。
第四条 备案时间: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发生的行政赔偿案件,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应当在收到法院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市工商局政策法规科报送备案材料,市工商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省工商局政策法规处报送备案材料;市工商局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市工商局应当在收到法院判决书之日起20日内向省工商局政策法规处报送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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