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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根据《行政诉讼法》、省工商局湘工商办字〔2003〕1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应诉机构:法规机构负责承办涉及本局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协调工作。
二、应诉要求:
1、应诉机构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案件材料;
2、应诉机构可根据应诉情况需要,征得局领导同意,可委托1-2名律师代为诉讼,并以本局名义签订代理合同;
3、应诉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承接应诉工作;
4、根据需要,提出建议适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集体定案;
5、应诉机构应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搞好合作。
三、应诉责任分工:
1、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措施类的行政诉讼及非诉执行等法律事务,由相应职责机构为主承办,法规机构协办;
2、涉及行政处罚类的行政诉讼,由法规机构为主承办,相应职责机构协助。
3、对市局复议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由法规机构承办。
四、人民法院送达市局的涉诉文书由办公室统一签收。办公室收到涉诉文书后应尽快报请局领导批示,同时将文书复印件送有关承办机构办理。承办机构应及时将案件报法规科备案。
五、已办结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案件承办机构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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