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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30日上午9时至11时,我局依据《邵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在我局四楼会议室举行举行了“邵阳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重大决策听证会。现将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及我局对听证代表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充分肯定制定“邵阳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重要性,一致认为这项规定的实施,上合政策,下顺民心,将破除市场主体登记最大的难点阻点,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充分激发大众投资创业活力,大幅提升市场主体登记数量,增加就业机会,并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完善的建议和意见。听证代表针对听证事项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主要有以下13条:
1、采取《规定》中设置的“告知承诺制方式”申办住所登记,因不需要提供产权证明,可能会出现大量纠纷,因此,应当明确限定采取“告知承诺制”的具体范围。
2、《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申请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中,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应当予以明确界定。
3、应当对《规定》可能产生的风险规定预防措施。
4、《规定》应当明确限定允许将住宅、车库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业范围。
5、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可能导致空壳公司的产生,应当制订防控措施。
6、允许住宅、车库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可能对消防造成影响,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消防安全意识。
7、《规定》应当明确是否可以网上申请。
8、《规定》应当设定开通网上预约办理住所登记。
9、对保健品市场主体应当先整顿、查处,再行放宽。
10、《规定》附件2第11项的规定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不符,应当依法予以修订。
11、《规定》第十条允许将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与消防、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相违背,极易产生违法行为及安全隐患,不宜放宽。
12、建议将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作为《规定》的住所,同时将《规定》附件1的(八)中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13、《规定》第十一条“允许规划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宜修改为“允许纳入房屋征收规划范围内的房屋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二、听证代表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经研究,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局不予采纳11条、采纳2条。具体如下:
1、对第1条建议不予采纳。《规定》共设定了两种申办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方式,一种为告知承诺制方式,一种为提交证明材料。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申请人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规定》附件1详细告知了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具体内容和申请人承诺要求,《规定》附件2为《邵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制禁设清单)》,已无需再限定采取“告知承诺制”的具体范围。
2、对第2条建议不予采纳。对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国家有明确规定,无需在此作界定。
3、对第三条意见不予采纳。经风险评估,《规定》主要风险为不能及时纠错、不法分子借机而入、造成偏差解读、存在额外行政复议、诉讼等,这此风险,《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规定》附件1已作出相关规定。
4、对第4条意见不予采纳。《规定》附件2《邵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制禁设清单)》已明确界定不得将住宅(含车库)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业范围。
5、对第5条意见不予采纳。对于不实承诺或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行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具体惩处措施。
6、对第6条意见不予采纳。《规定》第二十条设置了“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管执法、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依法管理”。
7、对第7条意见不予采纳。在市场主体登记相关许可规定中,对网上申办许可已有明确规定。
8、对第8条意见不予采纳。能否网上预约办理许可,可以在市场主体登记相关许可规定中作出规定。
9、对第9条意见不予采纳。此意见与本听证会主题无关,且对各类市场主体,应当一视同仁,同等对待。
10、对第10条意见予以采纳。我局决定将《规定》附件2第11项修改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11、对第11条意见不予采纳。此意见不符合国家关于市场主体“宽进严管”的大政方针,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
12、对第12条意见不予采纳。出台《规定》,只能以现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待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后,我局再加以修订。
13、对第13条意见予以采纳。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