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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三次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文件名称: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三次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索引号: 4305000021/2025-10007  
公开目录: 抽检公示 公开责任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6-0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5-06-06 有效期: 长期

2025年3月6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南省汽车技师学院(二食堂)采购使用的螺丝椒(辣椒)(购进日期:2025-03-05)、红线椒(辣椒)(购进日期:2025-03-05)及消毒使用的不锈钢碗(消毒日期:2025-03-06)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螺丝椒(辣椒)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SP-JC202501673,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红线椒(辣椒)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SP-JC202501674,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不锈钢碗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SP-JC202501680,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15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 5750.4-2006(二氮杂菲萃取分光光度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7.2元,处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117.2元。

2025年3月11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邵阳市古峰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采购使用的花生米(生干籽类)(购进日期:2025-03-07)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其中黄曲霉毒素B1检验项目,计量单位“μg/kg”,标准指标为“≤20”,实测值“11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菌霉毒素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0120元。

2025年3月6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邵阳市腾爵中等职业学校有限公司采购使用的青辣椒(购进日期:2025-03-04)、姜(购进日期:2025-03-04)及消毒使用的筷子(消毒日期:2025-03-05)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青辣椒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SP-JC202501681,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6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SP-JC202501683,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3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筷子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SP-JC202501688,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111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 5750.4-2006(二氮杂菲萃取分光光度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10元,处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710元。

2025年3月4日,邵阳市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对湖南锦江农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经营的青椒和红椒(购进日期:2025.3.3)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青椒№:CJ25030187的 《检验报告》,其中检验项目“啶虫脒”,计量单位“mg/kg ”,标准指标“≤0.2”,实测值“0.395 ”,单项判定“不合格”;红椒№:CJ25030185的《检验报告》,其中检验项目“毒死婢”,计量单位“mg/kg ”,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69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5.57元;2.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235.57元。

2025年3月4日,邵阳市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对邵阳市北塔区粮鼎商贸行经营的泥姜(购进日期为2025年3月3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 CJ25030195的《检验报告》,其中检验项目“毒死婢”,计量单位“mg/kg ”,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13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8.88元;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098.88元。

2025年2月19日,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百春园街道迎春路鑫源小区G栋12-15号门面的邵阳市大祥区同湘聚餐饮店采购的小米椒(购进日期:2025年2月19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检验,2025年3月20日出具小米椒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25FJ02765,其中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3,单项判定: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元;2.罚款人民币5600 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649元。

2025年2月18日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在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百春园街道华厦田园72栋2-3号门面邵阳市大祥区优乐果源水果店抽检了龙眼,经检验,检查项目:氧乐果项目标准指标:<0.2,实测值0.25,单项判定为不合格,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52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9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395元。

2025年2月20日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城南街道桃花路与桃园路交汇处汇菁国际C栋宾馆1、2楼邵阳市大祥区豪庭喜宴餐饮店抽检了小米椒,经检验,检查项目:啶虫脒标准指标:<0.2,实测值0.757,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4,单项判定为不合格,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51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1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215元。

2025年2月27日,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华夏星园13栋2-3号门面的邵阳市大祥区绿叶水果一店采购经营的“龙眼”“耙耙柑”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检验,2025年3月26日出具了“龙眼”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5FJ03915),其中检验项目:氧乐果,计量单位:m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66,单项判定:不合格;2025年3月26日,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耙耙柑”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编号:№:25FJ03914),其中检验项目:联苯菊酯,计量单位:m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0,单项判定: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52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87.42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787.42元。

2025年1月16日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位于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街道邵州西路德馨园涵庭小区2栋门面1-8号铺面的邵阳市大祥区刘厨农湘季餐饮店的青椒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2月20日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5FJ01885),报告内容显示:2025年1月16日在你经营场所内被抽样检验的青椒(检查项目:毒死蜱),计量单位:mg/gk,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56,超出最大限量0.54,检验依据:NY/T 761-2008(第一部分 方法二),检验结论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要求,结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5元;2.罚款人民币51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112.5元。

2025年1月3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一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食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红线椒(辣椒)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JDSY20250160),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39-2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35元;3、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135元。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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