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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三次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文件名称: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三次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索引号: 4305000021/2025-09919  
公开目录: 抽检公示 公开责任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4-3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5-04-30 有效期: 长期

2025年1月22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学院路街道雪峰路与邵州西路交汇湘泰九龙城11#楼0002004邵阳市昭阳楼醉湘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抽检了鸡蛋、干白辣椒。2025年2月24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4303250102582-S)(NO:4303250102584-S),报告中载明:2025年1月22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被抽样检验的鸡蛋检查项目: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检验的干白辣椒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228-2016(第一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50002.没收违法所得545以上罚没款合计5545元

2024年12月30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街道九十亭社区26号7栋1单元3号门面的邵阳市大祥区陈立平蔬菜店(个体工商户)采购经营的小米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2024年1月26日出具“小米椒”、“青线椒”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小米椒”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4303250100135-S,其中检验项目:乙酰甲胺磷,计量单位:m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25,单项判定:不合格),“青线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4303250100130-S,其中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7,单项判定: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3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城南街道湖口井路与紫霞路交汇处碧桂园桃花源著南城首付C#楼0001015号的邵阳市大祥区隆厨南城宴餐饮店采购使用的四季豆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2025年1月26日出具四季豆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4303250100473-S,其中检验项目:克百威,计量单位:m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25,单项判定: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6元;2.罚款人民币1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5066元。

2025年1月6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邵阳市新长城发展有限公司长城大酒店采购使用的小米交(辣椒)(购进日期:2025-01-06)、小青椒(辣椒)(购进日期:2025-01-05)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其中小米交(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o: JDSY20250165,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63);小青椒(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o: JDSY20250167,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8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1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新天地经营的购进日期均为2025-01-21的皱皮椒(辣椒)、台农小芒果进行了抽样,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皱皮椒(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4303250102572-S载明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0.1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毒死蜱”,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为“≤0.02”,实测值“0.30”,单项判定“不合格”);台农小芒果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脂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4303250102577-S,载明检验项目“吡唑醚菌脂”,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0.12”,单项判定“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988.93元;2、处罚款3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4988.93元。

2024年12月24日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店内食品进行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月24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No:4303241243271-S)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店内经营的小麻花(黑糖味)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计量单位:g/100g,标准指标:≤0.25,实测值:1.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227-2023第一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2.4元;3、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102.4元。

2025年1月2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邵阳市贵都聚福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店内食品原料进行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月20日收到检验报告(No:JDSY20250118)及抽检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店内采购待使用的食品原料小米椒(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39-2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3.5元;3、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033.5元。

2025年1月6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邵阳市双清区易湘农家大院饭店,店内食品原料进行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2月11日,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检验报告№:JDSY20250177、JDSY20250178),当事人店内使用的食品原料①鳝鱼(淡水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恩诺沙星,计量单位:u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14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②米交(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39-2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18.36元;3、罚款1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5718.36元。

2025年1月3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邵阳市讯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食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月20日,收到检验报告(No:JDSY20250141)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食堂内采购和使用的食品原料小米椒(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6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39-2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040元。

2025年2月7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系统中收到对邵阳市双清区村来哩本味饭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检验报告№:JDSY20250181):2025年1月7日,当事人店内待使用的食品原料青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7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39-2016)。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0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系统中收到三一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食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检验报告№:JDSY20250160):2025年1月3日,当事人食堂待使用的食品原料红线椒(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39-2016)。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2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系统中收到邵阳市双清区蛙来哒特色餐饮店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检验报告№:4303241243239-S),2024年12月23日,当事人店内使用的食品原料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2.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39-2016)。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5日,邵阳市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对“邵阳市北塔区资园农贸市场九十四号摊位”摊位经营的黄鳝(购进日期为2025年1月14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CJ25010198的该批黄鳝《检验报告》,其中检验项目“恩诺沙星”计量单位“µ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1.14×10³”,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00元;二、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500元。

2025年1月15日,邵阳市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对“邵阳市北塔区资园农贸市场九十三号摊位”摊位经营的黄鳝(购进日期为2025年1月14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CJ25010196的该批黄鳝《检验报告》,其中检验项目“恩诺沙星”计量单位“µ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1.14×10³”,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00元;二、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500元。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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