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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8日,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街道昊瀚大厦5号门面的邵阳市大祥区渔家宴餐饮店采购的苦瓜和该店使用的餐饮具(碟子)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检验,2024年9月13日出具的餐具(碟子)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4FJ21500,其中检验项目:大肠菌群,计量单位:mg/100c㎡,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2024年9月27日出具苦瓜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4FJ21497,其中检验项目:吡虫啉,计量单位:m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32,单项判定: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5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22.5元。
2024年8月20日,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城西街道紫东·公馆商住小区一期B栋2001 的邵阳市稻湘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采购使用的小米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出具小米椒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4FJ20319,其中检验项目:镉(以Cd计),计量单位:m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32,单项判定: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40元。
2024年7月25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邵阳市社会福利院(邵阳市儿童福利院、邵阳市光荣院)食堂使用的淮山(山药)进行抽检,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FHN20240734096,检验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3,实测值:0.59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NY/T1456-200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7.5元;3.罚款1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5047.5元。
2024年8月1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邵阳市双清区绿草地家常湘菜店内采购待使用的食品原料进行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8月28日,收到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经抽样检验:①样品小米辣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JDSY20240517,检验项目:镉(以Cd计),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5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15-2023第二法);②样品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JDSY20240518,检验项目:毒死蜱,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3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113-201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3.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150元。
2024年8月27日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学院路街道雪峰南路9号(湘泰.九龙城3#楼)-00010011号邵阳市大祥区味来餐饮店抽检了小米椒。2024年9月27日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4FJ21452),报告中载明:2024年8月27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被抽样检验的小米椒检查项目: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45元。
2024年8月29日,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城南街道湖口井路与紫霞路交汇处碧桂园桃花源著南城首付C#楼0001015号的邵阳市大祥区隆厨南城宴餐饮店采购使用的小米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检验,2024年9月27日出具小米椒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4FJ21385,其中检验项目:镉(以Cd计),计量单位:m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12,单项判定: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5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028.5元。
2024年 9月5日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位于的邵阳市大祥区顺德城1栋0001002号门面邵阳市大祥区佳惠鲜天下超市顺德城店的线青椒进行抽样检验。 2024年10月9日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4FJ20391),报告中载明:2024年9月5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采购青椒进行抽样检验,检查项目:镉(以Cd计),计量单位:mg/gk,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884,超出最大限量0.0384,检验依据:GB 5009.15-2023(第二法),单项判:不合格;检验结论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4元;3.罚款人民币1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5354元。
2024年8月29日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位于邵阳市大祥区迎春路电信新村旁1002号门面的邵阳市大祥区老菜地餐饮店的青椒进行抽样检测。 2024年9月27日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4FJ21519),报告内容显示:2024年8月29日在你经营场所内被抽样检验的青椒(检查项目:镉(以Cd计),计量单位:mg/gk,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924,超出最大限量0.0424,检验依据:GB 5009.15-2023(第二法),单项判:不合格),检验结论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50元;
2024年 8月 23日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位于邵阳市大祥区城西街道白公西路及雪峰南路交叉雪峰大桥安置房北侧一层的邵阳市大祥区我家味道餐饮店的青椒进行抽样检验。 2024年9月23日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4FJ20391),报告中载明:2024年8月23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采购青椒进行抽样检验,检查项目:镉(以Cd计),计量单位:mg/gk,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757,超出最大限量0.0257,检验依据:GB 5009.15-2023(第二法),单项判:不合格;检验结论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8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28.8元;
2024年8月21日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城西街道白公西路滨江未来城7栋商业1013-1021A号商铺邵阳市大祥区何大厨湘当有味餐饮店抽检了泥鳅。2024年9月23日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4FJ20352),报告中载明:2024年8月21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被抽样检验的泥鳅检查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9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90元。
2024年8月26日,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邵阳市大祥区青城国际从东至西1、2、3、号门面的邵阳市大祥区美伴生活超市采购经营的“香蕉”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检验,2024年9月27日出具“香蕉”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4FJ21325),其中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51,单项判定:不合格;噻虫嗪,计量单位:m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45,单项判定: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5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175元。
我局对该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