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突出问题全链条整治暨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公开6起相关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以案促改,警示广大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经营,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案例一: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邵县巨口铺某平价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芒果案
2025年2月17日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邵县巨口铺某平价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芒果且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4元;处罚款5000元。
2025年1月27日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当事人销售的小芒果的抽检报告,其中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后,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绥宁县李熙镇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5年3月12日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绥宁县李熙镇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5.28元;罚款5000元。
2025年1月26日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的红圆椒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黄姜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经调查后,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邵东市佘田桥镇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5年7月14日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邵东市佘田桥镇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
2025年3月31日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红线椒和小米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仅为农产品的零售经营者,并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案件查处;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当事人在两年内未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经该局教育提醒,当事人立即自行改正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案例四: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邵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鲈鱼案
2025年7月22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邵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鲈鱼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47.48元;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2025年4月22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邵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鲈鱼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后,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钟某经营有毒有害的食用农产品黄颡鱼案
2025年5月6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钟某(个体工商户)经营有毒有害的食用农产品黄颡鱼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632.5元;处罚款50000元。
2024年9月5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钟某-邵阳市双清区三眼井市场二街**号”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黄颡鱼进行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后,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该局将该案移送至邵阳市公安局,经公安调查认为,当事人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宁高桥镇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5年4月30日,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宁高桥镇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7.8元;处罚款8000元。
2025年3月4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安排,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新宁高桥镇mou超市经营的小米椒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后,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